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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1-001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标  题: 关于开展2021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司发〔2021〕4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2021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的通知

平司发〔2021〕49号

各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印发的《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司通〔2018〕113号)规定及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的通知》(石司发〔2021〕38号)要求,现就全县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及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

(一)评定对象。在县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首次评定等级后,根据相应评定条件可以申请等级晋升,每四年逐级晋升。

(二)评定时间。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结束。

(三)评定程序。

1.申报。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调解员向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后统一上报评定。乡镇、村(社区)调委会统一上报至所在地司法所;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统一上报至县司法局。

2.等级评定。乡镇、村(社区)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司法所初评,县司法局评定。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由县司法局评定。其中一级人民调解员经县司法局评定后报市司法局核定。

3.评定额度。全县一级人民调解员不超过3%,二级人民调解员不超过10%。

4.颁证。等级评定后,由市司法局颁发一级等级证书,县司法局颁发二至四级等级证书。

(四)评定条件。

1.四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了解和掌握调解程序和基本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3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0%,调解卷宗基本规范;

(4)调解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2.三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3年以上;

(2)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可以独立开展一般性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1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85%,调解卷宗基本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15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力量,在其乡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3.二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调解程序和方法,有较强调解能力,有调处重大疑难纠纷的实际经验;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2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0%,调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40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业务骨干,在本县有一定的影响力;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被评为称职,且获得1次以上优秀等次的;

(6)调解工作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

4.一级人民调解员评定条件

(1)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0年以上;

(2)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主导参与和指导当地重大疑难纠纷调解;

(3)累计调解民间纠纷30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调解卷宗规范,优秀调解卷宗不少于90件;

(4)为所在调委会主要业务骨干,能对其他人民调解员起到明显的传、帮、带作用,在本市或专业、行业调解活动中具有一定影响;

(5)调解工作年度考核称职且获得2次以上优秀等次的;

(6)调解工作实绩突出,经验做法具有推广价值,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

二、人民调解员考核

(一)考核时间。人民调解员工作考核时间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结束。

(二)考核单位。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按照《宁夏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考核。乡镇、村(社区)调委会调解员统一由所在地司法所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司法局。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调解员及专职调解员统一由县司法局考核。一级人民调解员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考核内容。

1.执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调解纠纷数量、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3.调解卷宗制作规范情况,调解纠纷信息按规定及时录入系统情况;

4.按照调委会或司法所要求,按时完成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情况;

5.化解纠纷社会效益,有效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无民转刑案件和自杀案件的发生;

6.在调解活动中融入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指引服务情况;

7.按规定参加人民调解学习培训和司法行政系统职业培训考试情况;

8.报送典型案例、简报等情况;

9.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

三、工作要求

(一)要深刻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把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摸底排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机制建设等结合起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把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兢兢业业、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员评选出来,通过本次人民调解员的评定和考核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影响力。

(三)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申报、资格初审、评定上报等工作。各司法所、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等级评定汇总表、申报表、考核汇总表和考核表报送县司法局,逾期视为放弃等级评定、考核评为不定等次。评定及考核结束后,人民调解员等级随同人民调解员名单一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审批表

      2.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汇总表

      3.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表

      4.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平罗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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