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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法委办发〔2020〕28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罗县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平罗县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自治区依法治区办公室《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法办发〔2020〕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统筹指导,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为平安平罗、法治平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调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终目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调解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预防为主。以防范化解风险为着力点,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风险防控机制,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坚持依法调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各类调解资源,完善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创新发展。坚持完善我区人民调解“四张网”成功经验,学习借鉴外省有益成果,积极推进调解工作机制和方式创新。
(三)工作目标
把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搭建“三个平台”,健全“两项机制”,实现“三个有效预防”“三个明显提升”,打造具有我县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塞上枫桥”工作品牌。即: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矛盾纠纷信息管理“三个平台”;健全人民调解与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相衔接、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两项机制”;实现对因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极端事件、信访案件的“三个有效预防”;实现调解工作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服务民生和维护稳定的质效上“三个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搭建工作平台
1、建立区域性矛盾纠纷调处平台。按照县级联动实战、乡镇实战应用、村(社区)源头治理的要求,依托县、乡镇综治中心,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县联动实战平台主要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化解本地区跨乡镇、部门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或其他重大矛盾纠纷。乡镇实战应用平台主要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工作的推动落实,化解辖区内易外溢上行或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村(社区)源头治理平台主要负责排查、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各乡镇)
2、建立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平台。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志愿者等资源,依托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行业性重点领域纠纷调处平台。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农村土地、医疗、物业、旅游、消费、校园、商务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或专业性强的领域,原则上在县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建立调解专家库。(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教体局、人社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农改中心、妇联等部门) 3、建立矛盾纠纷信息管理平台。以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为基础,联通有关信息系统,集成建设具有统筹调度、指令下达、纠纷转办、信息集约功能的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排查、调处、指导、交办、督导、考核、反馈等各项工作的闭环管理。总结推广诉前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等经验,积极推动远程调解、视频调解等智能化调解方式,推动人工智能在矛盾纠纷调解以及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推行“网上枫桥”工作模式。(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
(二)夯实基层基础
1、深化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县、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规范完善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流程。依托行业协会、商会和“两新组织”等,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向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拓展,在消费、建筑施工、婚姻家庭、劳动争议、金融、互联网、旅游等行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室。在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托各类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继续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打造调解工作品牌和专业团队。对已经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对常年没有或很少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予以清理、撤销或合并。(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发改委、教体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妇联、信访局、工商联等部门、各乡镇)
2、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由政府负责、司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动和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等重点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室,加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房屋土地征收拆迁、物业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赔偿等争议的调解。可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争议和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可根据需要设立行政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群众信访事项,按照“调解先行、能调则调”的原则,依托“信访事项调解组织”,指派专人依法开展调解。(牵头单位:县公安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等部门、各乡镇)
3、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积极向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消费、旅游、生态环保、医疗、金融、互联网等专业领域拓展,不断规范和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确保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统筹发挥工会、妇联、工商联、法学会和行业协会等积极作用,参与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积极推进律师调解、民商事调解,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教体局、人社局、住建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法学会、信访局、人民银行平罗支行等部门,配合单位:县司法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
1、健全人民调解与司法行政业务衔接机制。一是健全与律师业务衔接机制。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建立全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法〔2016〕1号)要求,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特别是引导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案件的办理,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涉法涉诉信访走向法治途径,形成良好信访秩序;二是健全与公证业务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对具有给付内容、又不能及时履行的调解协议,对遗产继承、房产分割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其他调解协议,要及时帮助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支持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公证,支持公证机构在法院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三是健全与法治宣传业务衔接机制。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将调解纠纷与法治宣传结合起来,在调解中普法,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四是健全与司法行政其他业务衔接机制。对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需要获取司法鉴定证据的,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及时获取证据。(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
2、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衔接机制。一是健全与相关行政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县司法局与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规范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衔接的纠纷范围、衔接程序、衔接原则等。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对需要行政裁决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受理(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各乡镇)。二是健全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联动机制。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制定调解与诉讼活动相衔接的工作规范,明确诉调对接的纠纷范围、对接程序、对接原则等内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县法院,配合单位:县司法局)。三是健全与信访、仲裁衔接联动机制。县司法局要与信访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接受信访局委托,依法做好纠纷类信访案件的调解工作,把纠纷化解在当地。对调解不成又符合仲裁条件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劳动纠纷案件,引导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土地纠纷、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引导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或诉讼(牵头单位:县司法局、信访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
3、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源头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风险防控紧密结合,按照县每月、乡镇每半月、村(社区)每周、网格每日,特殊敏感时期每日的原则,开展动态排查化解(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各乡镇)。二是调解告知引导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鼓励纠纷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前置调解工作制度,通过引导、委托等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不适用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牵头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等部门)。三是评估预警防范机制。建立矛盾纠纷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见事见人见地点”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研判评估。对易引发个人极端案(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在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属事”单位、“属地”地区推送预警信息,落实稳控、疏导措施,防止矛盾纠纷转化升级(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等部门)。四是调解协议确认机制。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提出申请,由法院(法庭)确认其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或申请仲裁机构出具仲裁调解书(牵头单位:县法院,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各乡镇 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组织、研究落实、统筹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贯彻好、落实好工作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县委政法委要将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平安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把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平罗建设、综合治理目标和考评体系,严格考核。
(二)强化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138号)规定的“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标准,县司法局要积极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在乡镇分别配备1名以上法律援助工作者和1名律师。推动在村(居)民小组、楼栋(院落)等建立调解信息员队伍,广泛动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调解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对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及时罢免或解聘。
(三)强化责任落实。县法院要建立健全诉讼与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公证、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化解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为派驻法院开展多元化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公证员、仲裁员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加强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统筹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规范调解组织的设立、名称、标识、印章以及调解流程、文书档案等。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职责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对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每季度向县司法局通报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以及相关统计数据。按照“谁设立、谁负责、谁保障”原则,严格落实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障责任,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人民调解员在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四)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对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案定补经费,将人民调解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调解服务。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部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普及,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广泛宣传推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组织、先进人物的优秀事迹,营造学先进、当先进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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