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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司发〔2023〕12号
关于印发《平罗县“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司法所、各处室:
现将《平罗县“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平罗县司法局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区、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平罗,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全区“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司通〔2023〕4号)和石嘴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司通〔2023〕12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平罗、法治平罗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持续唱响“塞上枫桥”品牌,通过开展品牌提升行动,使人民调解组织更加坚强有力,人民调解队伍更加优化壮大,人民调解质效更加提档升级,人民调解基础更加巩固夯实,全年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不少于600件,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率达到100%,着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努力实现调解工作在服务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在服务民生和维护稳定工作中的质效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实现城市、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单位、行业性专业性等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拓展延伸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旅游、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互联网等矛盾纠纷多发行业专业重点领域,积极协调组建人民调解组织。已建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规范其设立单位、人员组成、名称标识、工作制度等,确保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对“僵尸型”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2.加强派驻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检察院、公安、信访等单位依托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或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加强与交通、住建、文旅、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的联系,探索建立适应不同纠纷特点的联合调解室。
3.打造特色人民调解组织品牌。积极推荐并培育“调解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广大群众认可”的人民调解室,派驻的人民调解室在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以个人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立足本地矛盾纠纷实际状况和调解员擅长领域、专业特长,从实际出发,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确保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扩大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社会影响力。
(二)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原则,优化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1.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要政治素质过硬,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从“三支一扶”人员中选聘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强的大学生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2.发展壮大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依托网格化管理,每栋楼院发展一名纠纷信息员,农村每队设立一名调解员,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聘一批大学实习生担任人民调解志愿者。积极吸纳村(居)中热心调解工作、威信高的群众担任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引导他们参与村(居)矛盾纠纷信息收集、上报及排查化解工作。
3.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每季度开展一次人民调解员培训,年内培训率100%。通过邀请专家学者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授课,开展实训演练、技能大赛、网络远程培训等形式,全面提升调解员队伍综合素质、理论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及时就地化解纠纷,定期梳理排查矛盾纠纷,形成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解处置、疏导分流的工作闭环。
1.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严格落实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聚焦婚恋家庭、教育教学、经济金融、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涉众、涉军、涉访、涉诉等重点人群,村(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一次、县(区)每月一次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预警报告,真正做到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
2.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
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乡镇党委政府,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要及时报告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水平。同时,要加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新阶段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关注重点领域,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债务纠纷、医疗纠纷等,及时把矛盾纠纷调解好,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人员稳控在当地。
3.加大矛盾纠纷导入处置力度。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引导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努力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对本级调解组织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并逐级报告。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传递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建立与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的定期研判联动机制,结合人民调解案件情况,分析治安、民事等案件情况。充分发挥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方便快捷的优势,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及早发现、实时跟踪、上报研判、指导处置等预测预警处置工作。
(四)加强多元调解衔接机制。不断推动完善人民调
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加强与行政部门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纠纷易发多发行政部门工作联系,制定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衔接的工作制度。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向行政部门报告。对行政部门委托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及时调解,并向委托部门反馈纠纷解决情况。
2.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加强与乡镇人民法庭沟通协调,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办理法庭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帮助引导当事人对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时,帮助引导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履行;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机制。加强与信访部门沟通联系,成立由律师、公证员、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提供智力支持和调解建议,共同推进访调对接工作,收集、调解信访矛盾,变上访为接访,上访为下访,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五)夯实工作基础。大力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运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1.完善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积极推动将调解中心运行、调解人员聘用、业务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要求,鼓励人民调解员制作调解案卷,领取以案定补,规范调解文书制作,转变调解员的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
2.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充分利用宁夏人民调解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和“宁夏调解通”APP,现场办理调解案件,录入范围包括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口头调解、现场调解、简易及疑难复杂案件等,录入率达到98%以上。运用大数据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预防、调处化解、分析研判,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智能化。加强人民调解案例编写报送工作,各司法所每季度至少上报1篇高质量典型案例。运用互联网、电视等媒体设备,微信、QQ等技术手段开展视频调解、电视调解,完善形成人民调解线上工作机制。
四、工作步骤
“塞上枫桥”品牌提升行动共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前)。县司法局于3月上旬组织召开动员会,动员全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投身到专项行动中。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日-11月30日)。各司法所、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紧紧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新矛盾、新问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充分掌握矛盾纠纷的数量、性质、类型和解决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为动态掌控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供基础依据;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的长效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常态化。局包抓司法所领导、相关科室加强检查指导,深入各乡镇各司法所了解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纠正人民调解活动中的不规范现象。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提炼、固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县司法局成立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何建如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马春霞 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雪梅 县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各处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具体负责行动组织实施、经验总结、信息收集报送及日常相关事务处理。各司法所、各处室要加强信息共享,加大沟通力度,及时通报重大涉稳信息,通过联排联调、委托移送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包抓司法所领导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深入一线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既实现案结事了,又促进公平正义。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深化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三)营造社会氛围。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扩大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各所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中形成的调解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对在专项行动中表现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所于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前向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室报送本季度行动开展情况,12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人促室分别汇总情况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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