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工改办发〔2022〕2号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我单位研究制定了《平罗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平罗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平罗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25日
平罗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工改办发〔2021〕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和原则
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标准体系,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通过多部门限时联合验收,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全部办理流程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流转完成,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审批速度和效率,优化全县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平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三、联合验收内容
对规划条件核实及用地检查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实行联合验收。同时,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1.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联合验收同步进行,在联合验收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档案资料进行验收指导,对于不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提出指导意见,建设单位按照档案验收指导意见完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工业园区内项目由平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2.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水土保持设施工程等配套设施应在联合验收前,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
四、验收条件
为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分期建设(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的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分阶段验收:1.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2.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3.项目消防、人防、电梯、防雷、给排水、水电气暖、通信等功能完整;4.具有独立的室外工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5.具有独立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核验(含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已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相关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全部项目,具备工程规划验收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已按照消防审查合格后的设计要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特殊工程已按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建设工程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文件)和消防竣工图纸等备案材料实行备案抽查制。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已按照人防批复要求和审核后施工图建成,建设单位已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合格后由住建部门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已按照核发施工许可内容建成,建设单位已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各项备案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合格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5.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已按照设计和合同完成,并达到成活率要求,建设单位已组织参建各方自验自评合格,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已包含在施工总承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在该事项验收范围内,纳入整体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中。
6.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1号),城建档案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由于平罗县无城建档案馆,且城建档案资料具有周期长、类别多等复杂性质,现决定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暂不纳入联合验收(动态调整),建设单位完成联合验收后,先行、主动将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资料移交至县住建局档案管理科室,工业园区内项目移交平罗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档案管理科室。
备注说明:1.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负责。已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建成,委托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并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即可,申报质量验收监督时提供即可,不纳入联合验收;2.通信配套设施验收:取得专业机构检测报告,申报质量验收监督时提供接入证明即可,不纳入联合验收;3.水电气暖、排水等竣工验收: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申报质量验收监督时提供接入证明即可,不纳入联合验收;4.电梯工程验收: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申报质量验收监督时提交安装施工告知书、自检报告和制造厂家调试报告、监督检查报告书、使用登记证等材料即可,不纳入联合验收;5.环保设施验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相关要求,按法定时序由申请单位(人)自行组织,不纳入联合验收。6.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到水务局报备。
五、联合验收程序
(一)网上申请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在“宁夏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合”提出申请,按联合验收系统中上传验收图纸(含消防、人防等专业部分)和其他所需材料。
(二)资料审核
1.联合验收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齐全性和形式性审查后,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送至各专项验收的部门。
2.各专项行政主管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材料要求的,审批平台发放一次性告知单,待建设单位完成补证通过资料审核后,各专项验收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将审核结果推送联合验收综合窗口。
(三)开展验收
1.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备案认为不需要参加现场查验的,应直接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反馈原因。
2.住建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各专项主管部门赴现场开展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工作。对发现存在问题的,现场反馈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联系专项验收部门进行复验。
3.各专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反馈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上传结果文书的原件扫描件(纸质原件同步流转至住建部门);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四)出具结果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住建部门在1 个工作日内汇总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上传《联合验收意见书》扫描件,同时将纸质意见书原件流转至竣工验收阶段综合窗口。建设单位可在申请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结果文书原件,建设单位可到政务服务中心竣工验收阶段综合窗口领取。
2.联合验收实行 “一票否决”方式,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有需整改问题的,自现场验收完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3.各专项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登记验收意见。
4.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联合验收意见书》合并,《联合验收意见书》直接作为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
六、联合验收部门及职责分工
联合验收部门包括平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防、水务、档案管理、气象和国家安全部门。
(一)牵头部门
1.住建部门负责整合并公布联合验收阶段办事指南,将参与部门需求的各类竣工验收表格进行汇总,形成联合验收的相关申请表单。
2.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对联合实行全流程监督,对不按照验收要求、影响工作开展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形成通报文件报县委、县政府。
3.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所申报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汇总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平罗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人防、水务、气象、国家安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参与工程的联合验收工作。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 统一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内容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 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属地实施的,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属地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4.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参与相关联合验收工作,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未经牵头部门许可,不得线下、单独开展任何形式的单项验收工作(含辅导预验)。
七、资料共享
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发改、应急、不动产等信息需求部门可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查看项目验收信息,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不再重复提交可共享的验收结果文件。
八、其他说明
1.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进服务与指导,及时督导检查整改,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石嘴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石政办发〔2019〕67号)要求,联合验收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
3.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或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正式施行。
附件:1.联合验收材料清单
2.联合验收一次性告知补证通知
3.现场验收人员确认签字表
4.现场整改通知书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汇总意见书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