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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统计局关于2015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2015年度,纳入本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1个,
本部门决算汇编户数共1个,属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一级预算单位。收支经费科目有:行政运行(201050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502)、专项统计业务(2010505)、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9999)、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80504)、住房公积金(2210201)、购房补贴(2210203)。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2014年机构改革后,原平罗县统计局整体划入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挂平罗县统计局牌子,财务相对独立,原平罗县统计局成为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内设业务统计岗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农业、工业、交通运输、能源与资源、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人口与就业、劳动工资、科技、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基本单位等信息的统计调查和资料收集、整理,并对其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全县统计法规宣传贯彻和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核算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意见建议;负责搜集、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等各项综合性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编写或编辑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信息资料;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
按照平罗县2014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县统计局行政人员编制在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全局34名)中占15名,原县统计局所属统计普查中心3名事业编整体划转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现统计局实占行政编11名(含分管统计工作的1名领导),事业编3名。退休13人。
平罗县统计局现有职工共20人。其中,正式在编人员1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有11名行政编、3名事业编;临时聘用人员6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人员3人,持有地方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人员6人。
统计工作现内设党政办、GDP综合核算、农业、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和建筑业、人口和劳动力、统计执法检查、服务业、批零和住宿餐饮、基本单位名录库、劳动工资、计算机网络维护、统计普查中心、移民收支统计监测、小康监测等工作岗位。
第二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决算表
四、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收入共计3547114.39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3396124.37元,其中:行政运行收入3059452.37元,比上年增加622655.87元,增加26%,;专项统计业务收入400000元,比上年减少50000元,增长-11%;未归口行政单位离退休收入656794元;住房公积金收入103744.28元;购房补贴收入42408元。
2、其他收入150990.02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支出共计3459452.37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656506.09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6794元。
3、住房保障支出146152.28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三公经费”总支出156372.4元,比上年减少8464.96元,减少5.1%。其中车辆运行86579.4元,同比增加6.1%,原因是车辆使用年限增加维修费用多。招待费69793元,接待21批次,83人次,同比减少16.2%。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和管理活动的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如: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项):指政府办公厅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如:办公设备购置费、江苏公报办刊经费等。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指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如:金融业务管理费等。
八、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力资源事务(款)其他人事事务支出(项):指其他人力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如:“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等。
九、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指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如:“三证合一”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等。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十一、农林水支出(类)其他农林水支出(款)其他农林水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农林水方面的支出。如:其他农业重点项目研究等。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四、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十五、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指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十六、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九、“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十、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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