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9/2022-00034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发文机关: 平罗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2月28日
标  题: 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转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托育机构:

现将自治区卫健委、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已备案托育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内容,树牢安全意识,深刻理解和把握核心要点,确保在具体实践中能够正确执行相关标准。

二要强化宣传培训。各已备案托育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微信微博公众号、微课堂、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向老师、家长和学生大力宣传《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切实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

三要坚决贯彻执行。卫健局、县消防救援队将定期对已备案托育机构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擅自更改消防设施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已备案托育机构要公示公开本机构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落实情况,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四要开展自查整改。各已备案托育机构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要对《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开展一次自查,按照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将自查报告报送县卫健局六楼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办公室(原妇幼计生科)。

附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