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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个体诊所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平卫健规发〔2025〕1号
为进一步提高平罗县个体诊所医疗服务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45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 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决定开展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
电子监控系统的应用能使卫生健康执法部门更加高效、便捷地掌握个体诊疗场所的诊疗状况,加强对个体诊所依法执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诊疗服务质量的提升。通过对部分个体诊所现场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进行监控,增强个体诊所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卫生执法人员对医疗服务质量及执业行为的监管效率,起到对部分个体诊所的监督和警示作用,有效推进个体诊所依法执业,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二、实施范围
平罗县域内,根据机构资质、执业人员资质、执业行为、既往处罚情况等因素综合选定的部分个体诊所。
三、实施内容
将选定的个体诊所纳入“互联网+监管”试点范围,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试点期间,结合实际情况与实施效果,适时评估并探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安装与数据管理要求
(一)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要求。球机等视频设备的技术参数应满足诊疗场所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图像清晰稳定,满足监管需要。
(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部位。在线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诊疗过程、药品(液体)配制、医废处置等关键执业行为的公共区域。严禁在卫生间等涉及患者隐私的密闭空间安装。
(三)数据安全管理要求。
1. 访问权限:平罗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应建立严格的视频监控系统访问权限管理制度,限定系统管理员及授权监督员的访问权限,并记录操作日志。
2. 数据存储与销毁:监控视频资料的存储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存储期满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销毁。电信部门应确保数据存储安全。
3. 保密责任:平罗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系统管理员及电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监控过程中知悉的个体诊所内部信息及就诊患者隐私等信息,私自泄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试点工作正式实施前,平罗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必须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加强个体诊所与电信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参与试点的个体诊所签订安装与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落实机构责任。参与试点的个体诊所应当按照要求保障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中断监控、毁坏、拆卸设备或办理退网手续。
(三)规范监督行为。平罗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医疗卫生监督监测室确定至少2名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日常运维与巡查。监督员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远程视频巡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并督促立即改正;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卫生监督员应依法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所有监督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四)明确运维职责。电信部门负责监控设备的配置、安装和日常维护保养,必须保证视(音)频信息稳定上传,确保系统每天24小时正常运行。同时必须承担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数据安全与保密责任。
(五)保障试点经费。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线监控系统的设备购置、安装及网络租赁费用由平罗县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统筹解决,不得向试点诊所收取。
六、附则
本方案施行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2026年9月23日。
平罗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平罗县个体诊所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疾控发〔2024〕3号)已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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