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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应急罚〔2023〕工贸10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10号
宁夏长湖实业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作为厂区发包方,未按照长湖产业园区规划和经营性质,认真审核入园租赁单位生产、经营、储存行业性质,将厂房租赁给不符合长湖产业园规划定位和经营性质的租赁单位;2.未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主要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志刚签字确认;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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