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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危化010号
(平)应急罚〔2023〕危化010号
宁夏坤辉气化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抽查冰机房、合成氨循环压缩机房、6#、7#压缩机房氨气或者一氧化碳泄漏检测报警仪覆盖范围不符合要求。冰机房北侧辅助储液器处未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无动力氨回收设备停用,但管道中目前为可燃气体,未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5#压缩机洗气塔处设取样器,但未安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合成氨循环压缩机房内6台电机的防爆等级为ExdⅡBT5,2个防爆操作箱的防爆等级为ExdⅡBT4,等级均不符合要求。1#压缩机洗气塔东侧的空压机不防爆。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户名:平罗县财政局收费收入集中户),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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