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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应急罚〔2023〕工贸26号
(平)应急罚〔2023〕工贸26号
平罗县宝骏活性炭有限公司: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磨粉车间属粉尘涉爆区域,地面及设备积尘严重,未严格按照粉尘清扫制度执行,存在粉尘爆炸风险;2.磨粉车间1台电机、1处应急照明灯开关选型为非防爆型;3.碳化炉固定式一氧化碳报警仪联锁装置,处断电状态,未正常运行、使用。以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3项问题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你公司未对3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任治华签字确认;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任治华、安环部长王开元认可上述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三、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总经理任治华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5008621000015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平罗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大武口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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