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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5/2025-0000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标  题: 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20”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案调查报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20”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案调查报告

2024920711分,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的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加砌块车间打包线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1.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条第[1]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20”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调查组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人社局、工信局、总工会、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笔录问询监控查阅、事实材料分析、事故现场还原等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20”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案是一起因发包方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承包方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作业人员缺乏相应安全操作知识,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企业情况

1.项目发包方。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益瑞公司):公司成立于2012518日,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596205866N;于202012月由宁夏石嘴山隆骏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系宁夏石嘴山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全资子公司,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太西园,法定代表人张某龙,于2024429日经矿业公司免去益瑞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职务,调离益瑞公司,任命王某波担任益瑞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法定代表人待变更,现有员工36人,公司下设综合科、财务科、营销科、安全环保生产科,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等。

2.劳务承包方。宁夏伟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伟强劳务公司):公司成立于2020922日,法定代表人吴某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MA76KBX55B,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澳海澜庭51号楼1单元202室,现有员工18人,经营范围:其他房屋建筑业;建筑劳务分包;土石方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

(二)项目情况

2024628日,益瑞公司与伟强劳务公司签订《砌块生产线合作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合作期限暂定为1个月,自202471日至2024731日止(试用),同年730日双方再次签订《砌块生产线合作协议书》《安全管理协议》,承包期限自202481日至202581日止,承包内容:甲方将加砌块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及场地交由乙方使用,甲方负责原料购进和成品销售,乙方负责加砌块生产。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920711分,益瑞公司加砌块车间打包线,1名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孙某燕在清理旋转夹具下方并坯链条上掉落的加砌块时,身体侵入到并坯链条感应器检测范围内,自动联锁系统发出指令,旋转夹具接收到联锁指令开始动作,夹具夹爪下落将其肩颈处挤压,下颚垫在掉落的加砌块上。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处置情况。71149秒,打包线北侧下游工段工人马某买发现孙某某被压后,迅速跑来按下旋转夹具急停按钮,停止了打包线运行,拿起遥控器准备手动升起旋转夹具,因事发时旋转夹具处于自动模式,手动操作遥控器无响应;71208秒,马某买到打包线中控操作台,操作升起旋转夹具,因不清楚具体操作步骤,旋转夹具未动作,随即对讲机呼叫班长文某伟;71320秒,文某伟赶到中控操作台,将旋转夹具的自动模式调整为手动模式,然后用遥控器将旋转夹具升起;71505秒,孙某燕被救出平放在地板上,有微弱呼吸没有意识,眼睛紧闭口鼻伴有鲜血,文某伟拨打了急救12073405秒,急救120赶到现场,经急救医生现场诊断,孙某燕已没有生命体征,确认已死亡。

2.事故报告情况。750分,益瑞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波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815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太沙派出所、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按照事故报告程序逐级上报该起事故。

3.事故评估情况调查评估认为,事故应急处置仍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事故企业教育培训严重缺失,员工对设备操作规程不熟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弱,虽第一时间采取急停措施,但后续企业内部救援效果不佳。

(五)事故现场勘查还原情况

1.工艺流程。

粉煤灰处理:粉煤灰由罐车运入,通过气力输送系统送入筒仓,按配比计量后送至打浆机;粉状生石灰、脱硫石膏、水泥处理:粉状生石灰和脱硫石膏经提升机混合后贮存备用,水泥由罐车运入直接送至筒仓;铝粉膏及外加剂处理:桶状和袋装的铝粉膏及外加剂加水搅拌成浆备用;钢筋处理:盘式钢筋经调直、切断、焊接制成钢筋网笼,防锈处理后干燥存放;配料浇注:各材料按比例配入搅拌机搅拌,浇注入模,低温生产时送入蒸汽提高料浆温度;热室初凝:浇注好的模具送入热室初凝静停养护室,低温生产时通入蒸汽提高温度;坯体切割:达到切割强度的坯体进行横向、纵向切割,废料加工成废料浆重复使用;编组入釜:切割后的坯体吊至蒸养小车,再送入蒸压釜内进行蒸压养护;蒸压养护:升压2.0小时、恒压6.5小时(压力1.11.3MPa,温度约188℃)、降压约1.5小时,整个养护周期共计11小时;成品吊运:成品停放冷却后,由叉车送至成品堆场,经人工检查分级后堆放。

2.现场勘查。


  

          图1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2事故现场示意图

1.事故现场位于公司办公楼南侧加砌块生产车间打包线;2.事故现场南侧为10个蒸压釜,东侧为蒸压砖出釜区域,北侧由东向西依次为出釜摆渡车和链条打包线;3.事故发生点为并坯链条最北端旋转夹具设定起夹点,相邻东侧为单排砌块侧板,拱道上部为半成品吊具,相邻南侧为移坯车;4.成品区分垛吊机、移坯车、并坯链条、旋转夹具均为自动化设备流水线,运行轨迹以自动联锁感应器控制;5.成品区加砌块包装线设置集中控制柜,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分垛吊机、移坯车、并坯链条、旋转夹具都设置了现场急停和集中急停;6.事发时并坯链条和移坯吊机(旋转夹具)采用自动模式;7.打包线设备均为正规厂家的成套设备,所有设备运行区域均设置了黄色警戒线,警戒线内为工人禁行区域;8.单坯、移坯、分垛吊具采用液压系统控制,链条采用电机驱动;9.事故发生点并坯链条上方,旋转夹具下方掉落两块加砌块(规格:600x240x200mm和一顶红色安全帽,东侧、西侧码放3个托盘,摆放着不同数量的加砌块,1个铁斗里放有破损加砌块,东侧加砌块堆垛上摆放2个对讲机。

3.视频及现场还原。死者处于旋转夹具东侧夹爪与并坯链东侧12号感应器之间,面部向下,下颚搭在并坯链条上掉落的加砌块上,东侧夹爪压在后背肩颈位置,事发时北侧下游包装线有2名工人作业;并坯链条最北端两侧各依次设置了3个感应器(见图3),感应器C与旋转夹具下落无关,自动模式下单独遮挡感应器AB,旋转夹具均不动作,AB同时遮挡,旋转夹具下落,事发时,死者身体同时遮挡了感应器AB;旋转夹具下落过程分为速降、缓降、聚拢三个阶段,一个下降周期约17秒,至救援人员按下急停按钮,死者处于旋转夹具缓降阶段;自动模式下手动操作遥控器不能控制旋转夹具下落。

图三 并坯链条感应器示意图

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孙某燕、汉族,39岁,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陶乐镇,家庭住址:平罗县城关镇名城新苑,系伟强劳务公司雇佣人员。

(二)善后处理情况。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局太沙派出所的调解下涉事故企业与死者家属自愿协商,于2024923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平工崇人调字〔2024〕04号),达成一次性赔偿126万元,死者赔偿事宜得到妥善处置,社会舆情平稳。

()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无其他人员受伤,无其他设施设备损失。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1.3万元。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视频显示和调查询问,认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死者孙某燕在发现旋转夹具移坯车下方并坯链条上掉落加砌块后在没有手动关停设备解除自动化模式的情况下,自行进入黄色警戒区域内清理,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益瑞公司。一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作为市级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安全管理外紧内松,未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严格落实承包方安全监管,对发包生产项目包而不管,一包了之。二是安全生产工作不实。对承包商人员流动性大、员工更换频繁、未按规定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培训等的不安全因素不掌握,致使员工对自动化生产工艺设备安全风险不熟知,违规违章现象突出。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承包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失管,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不掌握,未监督购买工伤、意外、安责险等保险。四是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不力。每月对承包商仅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法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思想严重。

2.伟强劳务公司。一是安全管理能力欠缺。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新员工仅开展短暂现场讲解就安排上岗,致使岗位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不掌握,导致人、机、物、环、管各类安全风险叠加。二是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不足。未依法购买员工安全生产保险,未对自动化设备流水线工作原理开展针对性培训,员工不具备自我安全防护和突发异常工况处置能力。三是安排工作时长不合理。承包生产线项目实行两班12小时工作制,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人员频繁更换,导致岗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四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岗位员工管理松散,操作不规范,包装线自动化设备两侧设置黄色警戒区,作业人员仍随意侵入危险区域作业,有章不循,无视警戒区域禁侵规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和现场还原,排除打包线自动化设备故障、其他工人误操作、违章指挥等因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嘴山市益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9.2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以下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伟强劳务公司,承包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严不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了解应急处置,盲目安排上岗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六条A阶次[5]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益瑞公司,发包方。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方伟强劳务公司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发包的生产项目包而不管,一包了之,未将承包方工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未告知发包生产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存在“免责条款”,本该由发包方承担的安全责任转嫁至承包方。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6]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7]、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8]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十四条C阶次[9]15B阶次[10]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1.刘某学,伟强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承包的加砌块项目生产、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重生产,轻安全意识突出,未结合风险点组织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致使员工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未告知作业人员岗位安全风险因素,导致员工违章作业,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1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2]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吴某聪,伟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1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14]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A阶次[15]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徐某磊,男,202471日担任伟强劳务公司车间主任。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风险有害因素不掌握,未对承包生产项目开展隐患排查,对员工长期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14]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15]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A阶次[16]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王某波,男,中共党员,益瑞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承包商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疏于承包生产项目安全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五)[16]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13]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郝亮,男,益瑞公司副经理生产安全分管负责人,安环科科长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公司生产风险点组织承包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公司生产运行状况不掌握,对承包方生产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14]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5]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四十三条A阶次[16]裁量标准,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燕,202499日入职伟强劳务公司,为加砌块车间打包线自动化设备操作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手动关停设备和解除自动化模式的情况下,自行进入黄色警戒区域内清理掉落的加砌块,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受到机械伤害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主体责任树的不牢,一是外包方管理仍存有较大空档,个别国有、民营企业将部分技术性强或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脏乱差等项目以劳务派遣、合同工等形式交由第三方管理,亦将安全工作推脱给承包单位;二是对工人是否购买保险、劳动时长是否合理、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等基础性工作不闻不问,只注重经济效益,而没有树立安全理念;三是部分企业认为本企业自动化水平高、机械化程度高不会发生事故,忽略了“人”是安全生产最不稳定的因素,忽视了“人”才是安全生产工作最本质的核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益瑞公司要深刻汲取9.20”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层层压实安全监管责任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采取以下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益瑞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要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是政治要求和发展必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更是企业提速发展的立业之本。要切实强化“安全是最大效益”的意识,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实现企业安全风险可控。

(二)举一反三根治隐患,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提高外包、分包、关联企业统一协调、管理水平,严把承包单位“入厂关”,对承包单位资质证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及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坚决杜绝无资质上岗;严查外包作业全过程,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将劳务人员纳入本公司员工管理,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承包商全链条管理。

(三)严格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防范能力。结合本企业运行特点和安全风险点,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风险辨识能力避免走形式、走过场让员工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无小事,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相关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推动相关部门高效履职,持续形成监管合力。县安委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报请市安委办,责诚石嘴山市矿业集团就“9.20”事故向市安委办作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安委办。平罗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局、县工信局要主动发挥属地、主管、监管部门职责,加大检查帮扶力度,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指导企业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县人社局要加大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力度,杜绝企业无保险运行,员工无保障工作。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246A阶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3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8《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第84C阶次: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第15B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243A阶次: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1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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