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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 医保基金监管的通知
平医保发〔2019〕130号
各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
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进一步规范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根据《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管通知如下:
一、各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目录》的有关规定,应优先使用自治区医保三项目录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医用耗材,严格按照限定适用范围使用,除医保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所有的支付限定在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内,否则,超出目录和标准范围的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二、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以实际进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加价率超出25%的部分医保不予支付。药品实际进购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三、完善药品及医用材料管理。药品及医用材料,尤其植入式材料,应当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票据和使用记录,并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购销存台账。药品及医用材料的购进记录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剂型(型号)、产地、批准文号、数量、价格等信息,确保其使用的可追溯性。各民营协议医疗机构需每半年向医保局报送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及采购数量等信息(见附件)。
四、按规定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宁价费发〔2005〕169号)规定的检查检验及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分解、重复、提高收费标准。民营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C类收费标准下降10%执行。
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将主要和常用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的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在收费地点和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电子查询系统,凡药品价格有变动,需在公示价格后再执行,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制度”。严格医疗服务项目的划价和收费管理,需每日向患者提供详细的一日费用清单,在“清单”中载明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金额等要素,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合计付费,凡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七、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和价格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医保管理制度和药品管理、使用制度,健全明码标价、内部价格监控等各项制度。
各非公立协议医疗机构要诺守定点医保协议条款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在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合理运用支配医保基金额度,为患者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医疗服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择时沟通。
附件:非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材料购进记录表
平罗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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