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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有关事宜的通知
平自然资发〔2019〕26号
局属各单位、各乡镇国土所:
为进一步加强平罗县国有土地保护与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平罗县国有土地租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局属各单位、各乡镇国土所严格贯彻执行。
一、平罗县国有土地租赁必须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平罗县国有林地租赁管理办法><平罗县国有草原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32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二、凡具备租赁条件的土地,承租人应持有有关资料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国有林农牧场申请同意后,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必须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有土地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航拍图片和全国土地调查数据认定。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实行租赁:
(一)未依法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水域及其他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改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土地;
(五)依法收回的荒地、闲置国有土地。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对临时用地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进行农林牧开发后需要长期使用的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或长期租赁。
在租赁的土地上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需按建设用地报批并有偿使用。
五、土地使用者在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六、未经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局属各林场、草原站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私自发包管理区域内的国有土地。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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