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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4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自愿永久退出收储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3〕105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自愿永久退出收储暂行办法

平政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加快统筹城乡步伐,加速城镇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农民,自愿永久退出全部集体土地(含荒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愿永久退出上述产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有偿原则。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对自愿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

(二)评估收储原则。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应先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农户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

(三)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集体土地和农民房屋要统一进行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

(四)用途不变原则。退出土地的利用要符合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四条 自愿退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农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出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必须经过确权颁证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必须经过家庭二轮承包时所有共有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订退出收储协议。

(三)退出后必须将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且放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权益。

(四)退出共有人(18岁以上)在城镇稳定就业或从事二三产业,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有固定住所。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五条 申请。农户户主就所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申请要明确退出土地和房屋产权的事由、四至、面积。申请表须由家庭二轮承包时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六条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退出土地和房屋产权农户的条件、退出地块、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价值评估。在县农改办指导监督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农村土地产权评估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平罗县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对退出土地和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房屋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后出具双方签字认可的评估报告。

第八条 签订协议。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收储补偿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包括户主姓名、共有人姓名;退出土地和房屋四至、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权证进行注销登记,收回相应权证,并办理户口转出手续。

第四章 收储补偿

第十条 永久退出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参照《平罗县农民宅基地、房屋、承包地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按照当年土地流转价格上浮5%的标准及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进行评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逐年或一次性给予补偿。退出的二轮承包地和集体荒地补偿费全部补偿给退出农户。依附退出土地的粮食补贴等各类补贴同时退出。

第十一条 退出房屋按照确权颁证面积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对临时新建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退出宅基地补偿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庭院经济用地进行补偿。宅基地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规定的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庭院经济用地补偿标准为1万元/亩。

第十三条 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同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收益分配补偿,按照当年人均分配标准,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收益分配一经补偿,今后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新增的收益,退出农户不再参与分配。

第五章 退出土地和房屋处置

第十五条 退出的集体土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在县农改办的监督指导下,建立台账,统一管理,严禁撂荒,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对退出的承包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由本村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主承包经营。

第十七条 整村或整队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可拆除、整治后进行复垦,恢复为农业用地后进行流转。

第十八条 探索移民插花安置新模式,利用永久退出的耕地和房屋插花安置移民,并向移民确权颁证。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由平罗县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土地和房屋产权退出收储基金,2013年收储基金首次筹集规模为500万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收储基金300万元,宅基地和房屋退出收储基金200万元。用于先期垫付土地和房屋产权退出收储补偿金。

第二十条 收储基金的筹集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收储土地流转、转让收益注入的方式取得,或将收储土地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用于支付补偿金。土地流转收入用于支付贷款利息。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农改办具体负责收储基金的筹集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条件支付补偿金,按照县土地收储基金管理办法,可申请预借收储周转基金。集体资产收益和收储土地流转等收入优先偿还基金。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自愿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必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享受《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自愿退出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并进城入户的农民,可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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