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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5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2〕165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平政发〔2012〕1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贷款管理,保障“三权”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并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宅基地使用权(含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罗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申请“三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平罗县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为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五条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县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信用状况良好;

(二)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后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包括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五)对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应参加农业保险(约定条款中载明第—受益人为贷款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对象为居住在本县境内、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50%,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流转土地有效期限综合确定,贷款合同期限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投入资金的70%,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评估价值的70%。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户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资金来源综合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三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贷款逾期的利率按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和受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三权”抵押贷款申请,经金融机构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受理答复。

第十四条调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真实反映调查情况,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按照“审贷分离”原则,贷款人安排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审批。经贷款审查后,有权审批人按贷款审批程序审批贷款,并对贷款审批结论的合理性负责。同意贷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不同意贷款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评估。对授信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贷款,其产权价值评估由抵押(借贷)当事人按照市场价值评估或者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内部自行评估;对不便于认可的或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抵押登记。“三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登记部门为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登记注销。在结清贷款本息情形下,“三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贷款管理与抵押物处置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要提高检查频率并进行风险评估。贷款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及抵押物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加强抵押物的监管,对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如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追加其他抵押物,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二十条 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流转。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将其抵押的经营权流转,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收储。对抵押人自愿退出承包经营权且符合收储条件的,由县收储中心予以收储。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接到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借款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因处置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者,只拥有流转期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享受其他权利。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注册的风险防范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县人民政府首期注入300万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逐年预算拨付。

第二十四条 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对抵押贷款资金本息的实际损失,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与金融机构按80%和20%比例承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信用恶化时,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履行代偿责任后,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协助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进行债务追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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