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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三权”抵押登记办法
平农改领字〔2013〕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三权”抵押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三权”指:农户和其他法人通过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产品加工企业、专业大户和法人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 抵押物
第三条 农村“三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作为债权予以抵押的行为。*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三权”可用于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现代休闲农业、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 ]2 D0 M5 k `4 o9 u4 F6 f" G((二)农村“三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和权证;
6 S$ e. p5 G8 t6(三)农村“三权”产权关系清晰,流转合同和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抵押的,还应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林、牧、渔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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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o7 ^+ D1 i" x4 W: V1 B. ~8 d(五)土地经营权属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的,经村民代表或合作社理事成员表决同意后,由村委会(合作社)出具同意抵押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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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经营权属农户个人的,由农户及共有人在同意抵押意见书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 抵押登记
第五条 农村“三权”可为本人或第三人设定抵押。
第六条 农村“三权”抵押登记机构为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准确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农村“三权”抵押登记程序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初始登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抵押贷款意向后,由抵押人向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始登记,对抵押物的权属、面积、地界、抵押时间等事项进行登记确认。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贷款的意向书;《抵押物权证》;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使用权抵押的,原承包方同意抵押贷款的证明材料。
(二)变更登记:农村“三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抵押申请人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平罗县农村“三权”抵押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证明;农村“三权”抵押权证明。
(三)注销登记:农村“三权”抵押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抵押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平罗县农村“三权”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权因主债权灭失、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灭失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农村“三权”抵押权证明。
第八条 农村“三权”抵押登记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抵押双方同意,在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抵押登记的农村“三权”,在贷款未结清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流转、收储等处置行为,借款人未按期清偿贷款,抵押权人有权通过流转等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在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发生权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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