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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试行)
平政办发〔2012〕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三权”抵押贷款推广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风险问题,保证信贷资产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职责明确、快速有效、稳妥处置”的原则,做到及时反映,认真负责,措施得力,高效低成本。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县域内发放“三权”抵押贷款的各金融机构及县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平罗县“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分管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县委政策研究室、县农牧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乡镇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领导小组是平罗县“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指挥、部署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和措施落实事宜;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排查、风险评价和预警通报;组织制定和落实“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负责将“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结果等情况,及时向县委、政府以及相关成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平罗县支行)主要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负责接受、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深入了解“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形成的原因、涉及的范围、造成的影响等;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召开会议,提出初步的处置建议,制定执行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负责“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档案建立与管理。同时按照贷款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机构“三权”抵押贷款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加强不良贷款的监测,并积极配合参与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做好“三权”的确权、评估、登记、变更、注销等日常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三权”抵押贷款的处置工作,完善“三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加快建立“三权”流转平台,组织“三权” 流转工作,为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服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县政府和“三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在金融机构设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并注入资金用于“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每年根据“三权”抵押贷款规模增加的实际情况,在专户内新增注入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资金。在按程序动用专户资金对金融机构实施风险补偿时,积极配合做好资金的划转工作。
金融机构主要职责:切实加强“三权”抵押贷款的内控制度建设,主动处置风险苗头;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将“三权”抵押贷款的重大风险情况报告给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负责“三权”抵押贷款纠纷案件的司法调解和审理工作,并承担有关纠纷案件的人民调解牵头工作。
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积极做好“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理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六条 各成员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单位和部门的积极作用,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信息,快速有效对“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处置。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七条 建立“三权”抵押贷款风险预警机制。金融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三权”抵押贷款开展风险排查,加强流动性、经营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理。金融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风险发生。风险预警设蓝Ⅰ、黄Ⅱ、红Ⅲ三级。具体为:
贷款户一个季度未结息,设蓝Ⅰ级;2个季度未结息,设黄Ⅱ级;连续3个季度未结息,存在恶意拖欠行为,预计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设红Ⅲ级。
非政策因素,贷款户私自改变贷款用途,贷款去向不明晰,无法监控信贷资金使用,设红Ⅲ级。
“三权”抵押价值减少10%以下,设蓝Ⅰ级;价值减少10%-20%,设黄Ⅱ级;价值减少20%(不含20%)以上,设红Ⅲ级。
贷款本金逾期,设红Ⅲ级。
第五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三权”抵押贷款的处置方式为:
出现蓝Ⅰ级风险,由信贷员列出债务人清单,并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向金融机构负责人汇报,由信贷员责任负责清收。
出现黄Ⅱ级风险,由金融机构组织力量或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重点清收。
出现红Ⅲ级风险,金融机构应及时将风险情况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事件处置程序进行处理。风险报告的内容为:债务人名称、时间、风险类型、形成原因,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救助措施等。
第六章 时间处置
第九条 处置“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要反应迅速、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高效、稳妥和低成本。对于涉及当地金融秩序稳定的,要遵循相关保密原则,防止事态扩大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条 金融机构在出现“三权”抵押贷款红Ⅲ级时,要将具体情况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等情况在第2个工作日内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当日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快速召集会议,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事态严重的,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对涉及贷款金额和影响面较大的事件,领导小组要及时对其基本情况、涉及范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时间的性质类别,安排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或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决定逐一落实,拟定处置执行方案,并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债务履行期届满金融机构未受清偿的,经平罗县“三权”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协议,以抵押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权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不能实现流转而造成贷款形成呆账的,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和县财政局提交信贷资金风险补偿专题报告,经核实审批后启用县财政设立的“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内的资金,给予一定的贷款风险补偿。
第七章 分析总结
第十六条 处置工作完毕后,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真实、客观反映突发事件发生和处置的全过程,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七条 对参与“三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县政府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思想麻痹、态度消极、行动缓慢、处置不力造成损失或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及个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平罗县“三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于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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