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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7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办法
发文字号: 平农改领字〔2013〕3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办法

平农改领字〔20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评估,包括重新确权的农户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均使用本办法,其它工业用地、建设用地除外。

第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要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遵循真实、公平、公正、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由流出方或流入方提出书面申请方可评估,不申请价格评估的不得强行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仅限于“转包、出租、入股” 和担保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可按申请要求进行价格评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一般可不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时可吸收村干部、群众代表、流转双方共同参与,以提高评估的准确度。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应根据土地质量、土地粮食产量、区位条件、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流转年限、地类等级、基础设施、收益能力、土地持续增收等因素以及近三年农作物平均净收入等情况精心综合确定土地流转基准价,形成科学合理、健全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

第七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是一种指导性价格,作为流转双方参考,不得强行定价。对流出方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应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评估。

第二章 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的方法

第八条 收益现值法。根据评估土地过去的实际收益状况和未来预期收益情况,测算流转期间的净收益,运用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评估土地的净现值,并以此评估流转价格。

第九条 市场比较法。在评估土地流转价格时,参照相同或相近类似的土地产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计算确定土地流转评估价格。

第十条 其他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询价、测评和专家评估等其他有利于评估的方法进行土地流转价格评估。

第三章 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的受理及程序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合法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委托流转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人应及时向评估机构提供详实准确的评估资料,并对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近三年来的投入产出数据资料;委托人对流转价格的自我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委托。受理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委托。接受评估委托时应签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协议,明确评估类型、用途、范围、评估的目的、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实地调查。评估人员深入评估现场实地勘查,确定土地等级;然后抽取样本,实地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依据所流转土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价格影响因素,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测算该土地所能够实现的价格。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评估的责任、依据、方法、评估意见和说明等内容。评估报告须经过评估人员签名、评估机构盖章。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对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六条 签字确认。在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充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签字确认。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对委托人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委托方对所确认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查,复查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确认。

第十七条 评估档案。评估机构要对评估资料和实际交易价格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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