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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7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6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平农改领字〔2013〕2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平农改领字〔201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完善我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宅基地)是指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农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土地等。

第三条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企业法人应依法申请确权登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由其所在乡(镇)政府、村分别依法申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连同法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第五条 以乡(镇)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依据《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认其原登记合法有效。

第六条 国土资源所应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查。

第七条 在完成实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权属审核工作后,由乡(镇)、村和用地单位集中申报并在乡(镇)、村或登记宗地所在地张榜公告(公告期15天);有条件的,可在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告期内,有关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予以复查。公告期满,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集体拨用、集体土地入股、联营等。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台账分明”的要求,切实解决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政策问题,严把登记关口。

第十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十三条 对已颁发集体建设用使用权证的,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确认其原登记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乡(镇)村办企事业未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十五条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各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表格准备,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组织实施本辖区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六条 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乡(镇)人民群众公布,接受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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