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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农改办字〔2017〕3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平罗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平罗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平罗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印发
附件
平罗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平罗县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指经营主体(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或法人租赁集体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户的承包土地经签订合同生效后办理的享有经营权的凭证。
第三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权证办理
第四条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平罗县新型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及经营管理办法》和《平罗县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的文件规定,经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与乡镇共同验收并批复准入、登记备案的种植业经营主体。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法人或自然人流转土地必须按规定缴纳风险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每年1月20日之前付清当年流转费。
(三)土地流转经营规模:家庭农场流转农户承包土地必须达到200亩以上;企业经营、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户土地必须达到500亩以上;专业大户从事种植业流转农户土地必须达到100亩以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规模经营必须达到500亩以上;初次流转农户承包地须在2000亩以下,累计不得超过3000亩。
(四)流转年限及经营情况: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合同年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已流转但剩余年限不足两年的不予办理流转经营权证),经营一个生产周期且效益良好,无拖欠各种费用,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在银行和司法部门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由法人或自然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流转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公证资料;(四)流转农户花名册,流转鱼鳞图;(五)土地流转情况登记乡镇、村审核表。
第三章权证使用
第六条 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经营主体可申请用该证进行抵押贷款。
第七条 对经营主体已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所流转农户不得再用所流转出去的土地进行抵押贷款,并由乡镇村负责在该农户承包经营权证上加盖流转条形章。
第四章权证管理
第八条经营主体必须每年3月份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缴纳流转费收据到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进行年检。对不按时缴纳流转费用的,不予年检。
第九条连续两年没有进行年检的将注销其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被注销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经营主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
第十条 没有进行年检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不予办理抵押贷款、该经营主体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因所流转土地的地块、面积、年限或经营法人发生改变的,当事人必须到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否则视为无效权证。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变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申请;(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流转方可向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申请换发、补发(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四条流转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一)流转到期不再继续流转的;(二)流转合同未到期流转方提出书面申请中止合同或违约的;(三)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四)其它收回流转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情形,流转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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