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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好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明晰集体资产权属,赋予充分权能,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股权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农村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证集体资产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二)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摸清查实农村集体资产现状后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价值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
(三)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农民群众认可。
三、目标任务
(一) 主要目标
抢抓我县承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和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机遇,重点对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在2014年已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相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核实台账数据,缺什么补什么,重点核实经营性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行效益情况(包括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养殖园区、市场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连片50亩以上集体荒地经营权、集体未利用荒地等村集体资源确权登记颁证为依据,全面摸清村集体资产底数,明晰资产产权权属关系,完善登记台账,健全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和合理开发利用。健全完善村集体收益使用分配制度,为开展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夯实基础,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具体任务
1.清查核实资产。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集体连片50亩以上荒地、集体未利用荒地、设施农业用地登记确权等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确权登记成果、档案资料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工作。村集体合股或参股经营的企业,其资产一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实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2.明确产权归属。立足县情,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考虑不同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以集体原有资产为基础,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因历史遗留产生的国有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原则上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确定其土地权属,涉及到个别土地权属争议的,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对于生态移民区村集体土地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土地权属予以登记。对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养殖园区、市场等资产、资金投向村集体的,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项目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将所有权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3.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登记簿,及时记录增减变动使用情况;建立村集体资金使用保管制度和资产清理登记使用制度,健全乡镇监管、村集体为主体的“三资”管理机制,对村集体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报乡镇和县政府审批后再经村民代表“一事一议”通过,签订县农改中心提供的统一规范合同,强化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无效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严格落实《平罗县村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每年十一月底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登记,并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布,同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4.加快“三资”管理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整理、审核、录入清产核资数据,通过村集体梳理统计、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将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统一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清产核资范围。全县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和其他投资人合股经营的企业、成立的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撤村建居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清产核资内容。用于村集体经营及权属属于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集中养殖园区、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与其他投资人合股经营的企业中集体所占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疗站、村部等非经营性资产;农民集体所有(包括未承包利用)的土地、草原、荒地、荒滩、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林权、水利工程(电排站、机井等);属于村集体资金(包括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等)、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或村民代表会议明确的债权债务等,所有清理“三资”按属性分别进行登记,同时做好地上建筑物评估和房地剥离工作。
(三)时间节点。此次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为2017年10月31日,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操作步骤
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要严格按照清查、评估处置、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7个步骤进行。
(一)清查。以乡镇工作组督导、各村工作小组自查为主,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查。对资金、资产的清查,要以村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对账实不符的查明原因,由乡镇工作组和村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后进行增加或核减; 对资源的清查,要查明实际数量、权属、用途及合同履行情况。
(二)评估处置。理顺村集体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好乡镇与村集体、村集体与组(队)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依规进行核实,对无法清理的交由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协商处理;对无原始凭据无法确定资产价值的,如村集体兴建的经营性房屋等经营性资产,参照现行市场价格协议评估,对一些现有经营性资产与原价值不符的,重新进行评估;对无具体使用价值的资产,可经村民代表“一事一议”讨论通过后,比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进行报废,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经营性资产的评估可聘请第三方评估,也可由乡镇、村评估小组(乡镇工作组和村工作小组组成)评估,评估结果要经全体评估人员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民代表“一事一议”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并作账务处理。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入“待处理问题”,上报乡镇或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三)登记。清产核资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进行填写,清查一项登记一项。资产资源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漏。
(四) 核实。对已清查登记的集体资产,由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和村工作小组进一步逐笔逐项核实。重点对经营性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过核实后的资产,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晰,现状清楚。县农业主管部门合同乡镇要对核实后的清查结果进行审计,确保清查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无误。
(五)公示。对初步核实后的集体资产,由清查核实小组负责逐笔逐项在村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安排清查核实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群众对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核实,直至农民群众认可。
(六)确认。公示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确认。
(七)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乡镇、村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清产核资结果录入宁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上报县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上报区、市农业主管部门。
六、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8年1月—3 月)
1.成立机构。每个乡镇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乡镇农经、财政、国土等站所业务骨干为成员的工作组;每个村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组成的7-9人的工作小组。结合县农村改革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办法。
2.宣传动员。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利用培训班、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公开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政策、意义、内容和方法。
3.开展培训。对参与清产核资的乡村干部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政策,掌握方法,熟悉程序,明确重点,及时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全面清查阶段(2018年4月—9月)
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清查,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县监督指导组和乡镇工作组要组织人员协助清查核实。
2.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实集体各类资产资源所有权,全面建立管理台账,做到家底清楚、台账健全、手续完备、产权明晰、群众认可。
3.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进行自纠规范;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乡镇工作组和县监督指导组。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清产核资结束后,由乡镇工作组检查验收并上报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组织监督指导组人员深入村组进行抽查核实,检查验收合格后,启动下一步改革进程。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农村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的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改中心),农改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牧局、国土局、农改中心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农牧、国土、农改中心分管领导和县农经站长组成监督指导组,驻乡镇、村指导开展业务工作。切实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联席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信息。
(二)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方案,明确各自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清产核资工作。县农改中心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和配套制度办法、培训乡村干部、组织验收考核、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县农牧局负责指导开展清产核资各项业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清产核资所需工作经费;县国土局负责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定、各乡镇土地界线界定、集体未利用荒地等地块确认和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清理统计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清产核资中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各乡镇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各村开展清产核资具体实施工作。
(三)严格政策落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对村集体资产被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对侵占村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坚决杜绝借机违规处置和私分集体资产、违规处置和确认债权债务、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等问题。
(四)强化督查考核。县农村集体产权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组织领导,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将清产核资工作纳入对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效能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进行问责。对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行为依法从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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