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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一、平罗县环保局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事项编码 |
HB-XK-0002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三十条第二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办理主体 |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
受理条件 |
书面验收申请;申报项目的环评手续;申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料;申报项目试生产批复;申报项目环境监测报告。 |
提交材料 |
书面验收申请;申报项目的环评手续;申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资料;申报项目试生产批复;申报项目环境监测报告。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监测的时间)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监测的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督管理室 |
办理地点 |
平罗县城西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952-6095387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附后 |
服务表格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见附件)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0952-6095386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二、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流程图
三、建设项目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岗位说明
序号 |
岗位 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 科室 |
办理人员 |
职位 |
承诺 期限 |
电话 |
1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材料、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政务中心窗口 |
万月香 陈 鹏 |
工作人员 |
7个工作日 |
15719527020 |
2 |
审核岗 |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监督管理室 |
田春梅 |
主任 分管领导 |
10个工作日 |
6095387 |
2 |
审核岗 |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
监督管理室 |
张晓利 |
分管领导 |
10个工作日 |
6095387 |
3 |
审批岗 |
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
监督管理室 |
郭 忠 |
局长 |
3个工作日 |
6095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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