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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平环发〔2014〕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和声环境质量,提高人居生活环境,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地扬尘和环境噪声污染进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和噪声控制管理责任主体;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扬尘和噪声控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扬尘和噪声控制管理工作。
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
(一)在县城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各建筑工程工地开工前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施工围挡(墙),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要求硬化,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运送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遮盖,防止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施工中能够在限定时间施工,竣工后做到工完场清。凡未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尽快完善污染防治设施。
容易产生粉尘的物料要清运渣土时洒水压尘,在临街工地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工地要及时整理,并做必要覆盖。工地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时要彻底冲洗车轮、车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散装货物必须覆盖进行封闭式运输,不得遗撒,减少工地扬尘产生,控制扬尘污染。
(二)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封闭、湿法作业;凡产生粉尘的源头应予以有效覆盖、洒水降尘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三)建筑单位处置建筑垃圾、余泥的,应用高压水冲洗干净车轮车身后方可驶出工地,封盖严实,防止运输过程的抛、洒、滴、漏现象,并按照住建局和城管等部门批准的运输时间、路线和排放地点进行运输、处置。
(四)在县城区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建筑单位停工整顿。
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治理
(一)在县城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轻噪声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二)建筑施工单位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报经环保部门同意,并提前2天告知居民。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督管理。
(三)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强化夜间施工管理,准确核定混凝土浇筑量和时间,明确限制作业时间,杜绝因赶工期进行夜间施工现象。
(四)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15日内填报《建筑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我局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建筑工地扬尘排放量和噪声排放限值计算核定排污费,施工单位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排污费。凡未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的和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建施工单位,我局将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止工程建设等强制措施,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局将加强噪声监测和监察,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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