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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3/2016-4877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09日
标  题: 平政办发〔2016〕7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政办发〔2016〕7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平罗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平罗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成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4〕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是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村庄卫生保洁、村庄连接带卫生连片保洁、垃圾收集与清运、垃圾处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设施维护是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垃圾中转站、垃圾箱(池)等的维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综合协调、监督、考核部门。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资金的落实、拨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成立农村环境管理办公室,制定年度农村环保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落实任务;

(二)落实县人民政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

(四)监督检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日常管护、维修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管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资产;

(七)培训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操作和管护人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落实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宣传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使用、保护常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做到:

(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

1.保持污水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植被生长良好,确保设施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达到100mg/L以上、出水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2.在设备出现故障时,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主动联系设备供应商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对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不正常(监测)或污水处理设施被破坏的,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

4.做好管网破损维修及疏通清淤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5.探索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届时更改相关内容。

(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

1.卫生保洁。各乡(镇)要做好政府驻地、重点卫生区域、村庄、沟渠及村庄之间沿路日常保洁工作。以村为单位做好村内道路及公共区域(含沟渠、绿化带、垃圾池<箱>等)生活垃圾的清扫及保洁工作,确保村庄点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乱倒现象。以乡镇为单位做好日常保洁工作,确保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无垃圾,村庄内不再出现垃圾死角,形成“户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农村垃圾处置机制,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农户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点,村保洁员统一收集后运至垃圾中转站或运往填埋场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在确保无害情况下由产生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运至指定堆放点。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推行减量化处理办法,减少垃圾出运量。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主要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就近运至垃圾填埋场作无害化处理。

3.垃圾收集转运车及设备管理。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装载配备的车辆和垃圾中转站设备,严格执行《平罗县农村垃圾转运车辆管理制度》和《平罗县环境管理办公室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设立独立的农村环境管理办公室,明确职责,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分级考核机制,按季度组织检查考核。各乡(镇)对每个行政村每月检查考核,建立考核台账,考核结果与长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及保洁队伍报酬支付相挂钩。

第五章 资金补助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要及时公开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所需经费以实际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为依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一)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的;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群众3次(含3次)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成的污水治理设施;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坏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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