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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关于2018年1月29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2月9日。
联系电话:0952-6095387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社保大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000吨活性炭深加工催化剂项目 |
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平罗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现有厂房 |
宁夏浦士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租赁平罗凯信活性炭公司厂区现有厂房进行建设,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1000m2,拟在车间内建设年产1500吨活性炭深加工催化剂生产线2条。采用配液+浸渍+干燥等工序将具有催化作用的金属氧化物附着于活性炭表面,得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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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影响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废气的环节为反应、浸渍、干燥活化等工序均会有含有氨气及微量颗粒物的废气产生,活性炭催化剂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生产工序拟在产生氨气的生产区及设备顶部设置集气罩,并在各生产线配置风机将产生的含氨废气引至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装置采用水喷淋吸收除氨工艺,利用氨气极易溶于水的性质使废气中氨气被水吸收,从而去除废气中的氨气,经水洗后的废气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经处理后,废气中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15m高排气筒排放标准。 筛分过程产生的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废气中粉尘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影响及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排水及生活污水,废气处理装置排水为3.4%的稀氨水,企业计划对该部分废水沉淀后作为反应釜补水综合利用,对水环境影响较小。车间地面及设备定期采用湿拖布和湿抹布清洁,清洁废水产生量较少,沉淀后作为废气水喷淋设施补水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凯信活性炭有限公司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至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试验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动力性噪声及机械性噪声。针对不同噪声源采用隔声、消声、合理布局等治理措施后,可使声源小于85dB(A)。 4.固废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生产工序共产生固体废物:收集尘与活性炭催化剂粉末51.12t/a、循环水池底泥2.24t/a、沉淀池底泥废拖布0.02t/a,均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至危废暂存间,定期运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活性炭废包装袋34.8t/a,收集后外售;项目厂房内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7.5kg/d,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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