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3/2018-7204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26日
标  题: 【危险废物管理】关于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申报、贮存、转移、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危险废物管理】关于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申报、贮存、转移、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贮存、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申报、转移、贮存、管理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管理意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作为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同时,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增强企业环保意识,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申报、转移的环境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备案登记审核、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产废单位严禁将危险废物委托、转让、倒卖或其他形式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处置利用;经营单位严禁超范围、超期限、超规模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二、规范危险废物申报备案登记审核

各危险废物产生、使用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含焦炭生产企业和活性炭生产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2016年第39号令发布的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煤焦油、熄焦、筛焦、焦粉等纳入申报登记范围。同时积极按照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及固体危险废物相关工作事宜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申报表、备案表及管理计划一式三份上报我局。同时开展网上注册,各有关单位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网址:119.60.12.114:18082/edpgf_nxtb),注册企业基本信息,登录页面下载企业操作手册,按照手册如实填写各企业危险废物数量、贮存、转移等基本情况。

三、规范危险废物转移

(一)鼓励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减少危废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因经营类别或技术等原因,自治区内不具备利用处置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移出手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依据转移计划提出转移申请,经所在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危险废物审批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跨年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每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推行全过程监管,区内接受企业利用危险废物后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得不到妥善处置利用的,原则上不同意接受企业继续接收危险废物。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严禁转入: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危险废物经营范围;接收的企业正被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规范化考核不达标的;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无机氰化物废渣等含剧毒危险废物;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且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与环评报告所列原料含量比较严重偏高的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跨省管理。

1.危险废物跨省转出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出自治区的,申请单位规范填写《宁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移出地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或直管县环保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固管局对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初审意见。经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发函商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待接收地环保部门复函后,做出审批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商接受地环保部门意见的时间),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危险废物跨省移出需提交材料见附件1。

2.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管理。

对申请转入我区的危险废物,在接到跨省转移商榷函后,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自治区固管局通知对拟接收企业规范填写《宁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移入地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同意后,自治区固管局对接收企业处置能力及转移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出具是否同意转入的初审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未经批准转移的危险废物。申请危险废物跨省移入需提交材料见附件3。

(三)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管理。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四)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及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获得批准转移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路线、计划、时间和批次等信息报告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应的危险货物类别。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标识与危险废物贮存台账

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需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贮存库等张贴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公开责任制,并且库内有危险废物台账与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各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台账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向平罗县环保局上报台账资料。

五、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各有关企业应坚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自主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及时有效地治理排除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确保环境安全,保障群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各相关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法律法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每年应急演练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每年应急演练次数不得少于1次,并及时将演练计划、总结、照片等相关资料报平罗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附件:1.跨省转移(转出)申请材料清单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申请表

3.跨省转移(转入)申请材料清单

4.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5.转移的危险废物性状清单

6.危险废物运输方案

7.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审批流程

8.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审批流程

 

 

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