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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公示】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崇岗LNG/CNG加气站建设项目情况公示
平环表[2020]3号
审批意见: 平环表[2020]3号 一、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崇岗LNG/CNG加气站项目,位于宁夏平罗县崇岗镇长青村六队,110国道改线北侧、第二农场渠以西200m。项目占地面积10786.4m2,主要建设3台LNG加液机、1台CNG加气机、1×60m3LNG储罐、1×6m3CNG储气瓶组等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4.56%。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经审查,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根据《华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崇岗LNG/CNG加气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须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LNG储罐闪蒸气、加气作业无组织废气、工艺装置区无组织废气、加气车辆尾气。本项目设置有BOG回收橇,储罐产生的闪蒸气经BOG系统回收,作为燃料综合利用;加气机运行时会有少量的天然气逸散到空气中,通过设置拉断阀、加气嘴配套密封阀,可有效防止加气过程天然气外泄;工艺装置区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系统检修、管阀泄露、卸车作业等,经项目设置的放散管排入大气;进出加气站车辆多为LNG汽车,在站内行程较短,尾气产生量较少。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10m3)处理后,定期委托第三方单位清运。建设单位要保存好相关转移台账记录、凭证、处置费发票等资料,强化管控措施,确保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妥善处理。 4.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以及车辆噪声,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安装减震垫、加强维护保养、距离衰减、设置禁鸣标识、安装减速带、加强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限值。 5.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储罐清理废油渣、废机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往附近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置。储罐清理或检修产生的废油渣,以及压缩机产生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及运输、处置均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不在站区贮存。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将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项目可能产生环境风险,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物资,保障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七、本项目运营期,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监测计划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自行监测,非正常工况下实时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本《报告表》及批复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有关要求执行。 公 章 经办人: 2020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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