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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关于2020年7月17日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示(石嘴山双闽新能源青年大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23日。
联系电话:0952-6095387
通讯地址:石嘴山市平罗县人大楼三楼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 设 地 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 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石嘴山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年大道LNG加气站项目 | 平罗县平西路与恒通路交叉口东南角 | 石嘴山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 | 广东志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平西路与恒通路交叉口东南角,项目占地面积6412.1m2,建筑面积647.31m2,建筑基地面积1522.01m2;主要建设有站房、加气棚、LNG罐区及相关的配套辅助设施;设60m3立式真空粉末绝热低温储罐2台,总容量120 m3,加气棚共有LNG单枪加气机2台,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3万元,占总投资的5.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施工期及运营期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防治和运营期风险防治、防渗及绿化等。 | 石嘴山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的石嘴山双闽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年大道LNG加气站项目于2011年6月20日在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2013年6月开工建设,项目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使用;因此,本次只对营运期工艺流程及污染环节进行分析。 营运期废气: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无组织排放的天然气和进出加气站的汽车排放的尾气。⑴无组织排放的天然气 ①LNG储罐闪蒸气 LNG储罐的闪蒸气主要以总烃形式存在,项目设置BOG回收装置回收部分闪蒸汽用于冬季天然气壁挂炉供暖,剩余成分为低碳烷烃类,以非甲烷总烃为主,排放量为0.11t/a,属无组织排放。②加气过程天然气排放 经计算车辆加气时的天然气无组织排放量约为0.44t/a,以非甲烷总烃为主,排放量为0.02t/a,属无组织排放。⑵汽车尾气 待加气车辆在加气站怠速和慢速行驶时会产生尾气污染,主要污染物为少量的NOX和CO,属于无组织排放。经预测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对环境影响较小; 营运期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及顾客产生的生活污水。由于项目区还未建设市政污水管网,因此项目站内建设防渗旱厕,洗漱废水泼洒抑尘,旱厕定期清掏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待项目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完善后,项目建设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营运期噪声:噪声源主要有加气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和过往加气站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加气设备噪声为间歇性噪声,源强一般在80~85dB(A);交通噪声主要为过往加气车辆产生,其源强与各类车型及行驶速度密切相关。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a类标准限值。 营运期固废:项目营运期间将产生一定量的生活垃圾,主要为废塑料袋、纸屑等,属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生态影响: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主要存在于施工期内进行的地基开挖、地面平整、道路修整、建筑材料堆放等建设活动对占地内的部分地表及植被产生扰动及破坏,造成局部区域的植被覆盖度降低、表土裸露。由于项目已经建成,经现场勘查,建设单位对站区周边进行了绿化种植,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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