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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平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咨询组职责
2.5督查组职责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信息报告
4.3应急监测
4.4响应措施
4.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4.6信息发布
4.7监督与检查
4.8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通信保障
6.5医疗保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以上、以下的含义
7.4预案实施时间
7.5名词术语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环保部门版)》、《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平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引导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有效提升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加强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做到提前预报、及时响应。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与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平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是应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全县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县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和新闻发言人。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领导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县级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督导以及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责任,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以及应对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及周边有关县区的联络,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执法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在重污染天气减少户外活动安排,做好师生的健康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县林业和城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县城区扬尘治理、渣土运输、露天焚烧治理等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拆迁、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公路保洁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理信息保障工作以及矿山开采中的地质环境监管。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质量检验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在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工作,与县环境保护局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供电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4专家咨询组职责
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撑指导。
2.5督查组职责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督查组由县监察局、县环境保护局组成,主要负责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气象局等有关单位,不断完善县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业务平台,以及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充分共享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并在平罗县电视台等媒体向全县发布信息。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气象局联合组建县级重污染天气专家组,根据预警信息组织专家会商、预测结果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小组。
3.2预警
3.2.1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1天以上出现污染程度达到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重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3天持续出现污染程度300<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较大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3天持续出现污染程度达到200<AQI≤300标准,或1天出现污染程度达到300<AQI<500标准的污染天气。
一般污染天气是指预计未来1天出现污染程度达到AQI≤200标准的污染天气。
3.2.2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包括沙尘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预警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发布蓝色(Ⅳ级)预警信息;
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发布黄色(Ⅲ级)预警信息;
应对重大污染天气,发布橙色(Ⅱ级)预警信息;
应对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发布红色(I级)预警信息。
3.2.3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启动本预案。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蓝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副组长签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签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向县人民政府、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必要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移动方向、预警级别及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等。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发生变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 经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3.2.5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的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Ⅲ级、Ⅳ级预警措施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以上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平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送石嘴山市政府。在石嘴山市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启动Ⅲ级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启动《平罗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污染天气的主体,由石嘴山市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启动Ⅳ级响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污染天气的主体,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要求
当重污染天气专家组预测将发生污染天气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发布预警后30分钟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石嘴山市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信息报告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4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4.3应急监测 应急响应状态下,县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组织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对事发地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环境的监测工作。
4.4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在24小时内开展应对工作。
4.4.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1.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4.4.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
实行交通管制。县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重中型载货汽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禁止渣土砂石运输车进入县城区,加强现场执法查处力度;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2)工业减排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达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
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辖区内重污染企业生产工况的正常运行及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以下。
③禁止小型作坊式企业使用煤炉,禁止使用硫份和灰份较高的煤炭。
④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要求建立相关响应企业和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⑤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要求各建设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渣土的清运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洒水降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等易产尘场所的监督管理,要求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采取加装喷洒设备或者全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
(4)其他措施
禁止县城及周边农作物秸秆、县城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禁止明火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饭店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等。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清明节减少祭祀烧纸等。
4.4.2.3健康防护措施
(1)当地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2)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3)医疗机构加强对相关症状的监测,做好各项救治准备工作,确保设备、物资、人员到位,对就诊患者给予及时救治。
4.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3.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求本辖区重点排污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停产、限产、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减排措施。
(2)列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对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企业实行停产处理。
(3)各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首先限制未上脱硝设施机组运行,已上脱硝机组要保证满负荷运行,并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加大火电厂监管力度,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
(4)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辖区内水泥、化工、焦化等重污染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
(5)停止县城区内所有建筑、拆迁、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
(6)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2)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居民出行。
4.4.3.3健康防护措施
(1)教育部门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2)原则上停止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特殊情况下举办单位要启动重大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的督导,医疗机构应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强化医疗救治队伍管理,做好救治重症患者的准备。
4.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所有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
(2)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3)建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
(4)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50%。
4.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明确响应措施。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削减污染负荷。
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4.6信息发布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7监督与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责任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响应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现象的,现场立即纠正并督促落实。
4.8应急结束 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明显好转,大气污染物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应急行动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预案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进行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并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保护、卫生、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与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6.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安排相应工作经费。
6.3物资保障 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6.4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保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行政部门应建立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和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目录,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病症监测,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信息,宣传相关应急法律法规、大气污染类型和预防常识等相关知识。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业务培训,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提高信息报送和应急联防联动等应对能力。
7 附则
7.1奖励与责任 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与表彰奖励;对应对重污染天气中玩忽职守,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件信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重污染天气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7.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5名词术语
AQI(空气质量指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
重污染天气: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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