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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括】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岗位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精神,设立平罗县环境保护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参与宏观决策的职责。
2.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协调监督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的职责。
3.加强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生态保护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三)承担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全县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并组织落实;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
(四)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县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参与、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十)协助自治区环保厅管理本县辖区内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岗位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5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宣传、信访和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干部队伍管理和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二)环境监察岗位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全县污染源排污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受理与环境污染有关的来信、来电、来访,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申报登记并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和有效保护全县饮用水源。
(三)监督管理岗位
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政策和相关制度;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
(四)生态保护岗位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水源地的保护,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五)污染防治岗位
组织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工作;对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承担指导、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助自治区环保厅管理本县辖区内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拟订全县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建立环境保护备选项目库,申报环境保护项目和资金并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人员编制和主要领导职数以县委政府核定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城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统筹监督管理城市环境保护;县林业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设施工扬尘污染、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环卫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
(三)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的固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实施相应的噪声监测取证,会同有关部门对噪声超标场所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县公安局负责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以及商业活动中招揽顾客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监督管理,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核发文化娱乐场所证照,依法取缔违法场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居民区内夜间和午休期间建筑施工场地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城市噪声管理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平罗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提出职能转变和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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