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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就业】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4﹞261号
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化解经济下行对我县企业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4号)精神,现就做好援企稳岗、促进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对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以2013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费率总和的50%计算,每人每月652元,其中养老保险补贴435元,医疗保险补贴174元,失业保险补贴43元,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对开展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不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0%且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实行岗位补贴。每人每月补贴652元,最长补贴6个月。
(三)对参加失业保险并在2013年上半年足额缴费,制定员工技能培训计划并已开展培训的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待岗和转岗需要培训的员工数量,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的同时,可以再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700元。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依法维护困难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一)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其中,待岗职工生活费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在岗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所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剥离补缴,确保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三、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有关工作程序
(一)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困难企业。
1、2013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3个月以上;
3、2014年1月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人数小于企业职工总人数10%,且2014年内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2013年第三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4、2013年底与2014年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2014年1月以来企业就业情况;
6、2014年1月以来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含待岗职工生活费和在岗职工工资);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纸质版;
8、企业同时申请享受岗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以上材料各企业一式六份,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24日18:00前报县工业和商务局经济运行办,申报材料所提供数据要与统计部门与人社部门的数据一致。困难企业由工业和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共同认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补贴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报审批表》,向县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补贴申请,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财政局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困难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培训机构账户。企业同时申请享受岗位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企业支付培训费用证明、培训考勤表、试卷及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014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资料数据要与统计部门数据一致;2013年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4年退库的企业,2013年资料要与统计部门一致,2014年资料必须经过县工业和商务局、县财政、统计、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未入规企业申报资料必须经过县工业和商务局、财政、统计、人社部门审核认定。
2、为及早兑现落实政策,采取分批次认定方式,第一批先认定规模以上企业,第二批再认定其他企业。
3、只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才能享受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高可享受6个月;职业技能补贴只享受一次。
电话:6095143
邮箱:yxb5165@163.com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如果自治区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认定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企业三项补贴申报审批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罗县 平罗县工业和商务局
平 罗 县 财 政 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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