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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7/2017-7593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8日
标  题: 【就业援助】关于申报2017年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求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人社发﹝2017﹞137号 有效性: 有效

【就业援助】关于申报2017年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求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7﹞137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切实开发我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做好就业促进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17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和市就业创业服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自治区购买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7年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的申报范围

1.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投资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项目及其他就业项目岗位;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公益性岗位。 

2.政府投资的就业基地岗位;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摊位、商铺及基地的管理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     

3.政府资助的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管理及服务的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劳动保障协管、托老养老、基层妇女管理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统计调查服务、社区卫生、保健、治安、绿化保洁等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4.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其他适宜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援助申报对象

公益性援助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具有平罗县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5.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6.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8.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9.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10.劳务移民到迁入地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 

11.戒毒康复、刑释解矫等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在城镇居住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三、相关要求

1.已审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须按照新开发岗位重新报批,按照自治区公益性岗位期限及工资和社保补贴严格落实。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工资补贴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调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39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从工资中扣除,所有人员按照要求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若一项不办理则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县财政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2016年最新标准执行。 

3.申报时间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5月26日止。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及时上报公益性岗位需求情况,将情况统一汇总后,于5月26日前将纸质版盖章报送至县就业创业服务局就业办,同时将电子版一并发至就业办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 

人:马婴宁

联系电话:6093716       邮  箱:jyb6093716@163.com 

: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求登记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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