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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关于安置2017年第二批区级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7﹞368号
各用人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下达贺兰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环境整治安置帮扶职工公益性岗位计划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73号)文件要求,根据“面向基层、统筹安排”的分配原则和各单位上报人员的需求情况,经过公开、透明、规范的推荐审核,确定王献秋等100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申请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人 大 办(1人):王献秋
政 府 办(1人):张 兵
政 法 委(2人):田 倩 李晓翔
机关事务中心(5):王 玲 师元珍 陈国斌 任 欢 刘 静
市场监管局(6人):魏 婷 王青霞 贺玉荣 耿淑玲 叶天霞 李爱华
教 体 局(1人):程生金
文 广 局(4人):冯金萍 王志玉 张荣辉 熊 梅
统 计 局(3人):王甜甜 何 双 史明琴
政务中心(4人):白嘉萌 王 羽 万 劼 李 清
档 案 局(4人):张红玲 闫 婷 王淑梅 徐翠萍
水 务 局(1人):熊慧娟
职教中心(1人):黄勤国
残 联(2人):杨 琼 余永波
社 保 局(5人):沈 丹 白如玉 王苗苗 李志英 郑梅艳
劳动监察大队(2人):雍 伟 李巧英
扶 贫 办(3人):徐彩霞 马庆华 孙 健
城 管 队(2人):吕永梅 金爱华
质 监 站(1人):吴文捷
农技中心(1人):吕欣悦
卫生监督所(1人):石振武
物 价 局(1人):雷 清
图 书 馆(1人):吴 萍
石嘴山经济开发区(2人):李 琳 陈建茹
文 管 所(2人):闫卫祥 谷红军
农 发 办(1人):王 辉
城关第三小学(1人):张素琴
城关卫生院(1人):乔海波
东街社区卫生服务站(1人):马维琴
第五幼儿园(1人):张正林
高 仁 乡(1人):姚 梅
灵沙乡政府(2人):马少林 丁翠英
通 伏 乡(4人):张友芳 赵小芳 谢 静 周 娟
城 关 镇(2人):秦克怀 秦新年
陶乐镇政府(6人):达存虎 马小芳 高凤芹 杨占川
路春香 叶惠霞
黄渠桥镇(2人):程彦彦 李佳莉
宝 丰 镇(3人):丁自君 牛柏霞 哈凤琴
陶乐一小(1人):吴 红
陶乐幼儿园(1人):雷 静
阳光社区(2人):陈淑花 汪 苹
唐徕社区(2人):李艳凤 赵梅花
玉皇阁社区(2人):袁丽涛 徐立娟
北苑社区(2人):刘淑芳 黄 蓉
新利社区(1人):孙永陶
饮马湖社区(1人):王冬枝
古城社区(1人):闫习云
东苑社区(1人):李 静
陶乐西街社区(1人):孙艳萍
惠民生态公园(4人):赵宁生(53岁) 周洪山 冯瑞琴 胡晓花
二、工资和社会补贴标准
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月工资补贴标准为156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此次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上岗时间问题,延迟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即:缴纳社保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均从工资中扣除。上述工资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县财政局负担,按年审核。其工资补贴由县就创局按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每月月底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本人,社会保险由县就创局直接代扣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务必于2017年12月6日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两年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就业资格,并追究用人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从其退休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工资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请假5天以上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就创局备案,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
2.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所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力和贡献情况给予适当津贴补助。如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县就创局将根据其他单位岗位需求情况进行重新调配。
3.各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18-25日期间及时向县就创局就业办书面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当月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三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所有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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