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创业】关于开展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平人社发﹝2019﹞11号
各民办培训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19﹞106号)和《关于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平罗县开展2018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学许可情况;
(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诚信办学及培训对象评价情况;
(四)2018年度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审批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工种、层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年度数据统计、培训通过率、结业证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及就业情况);
(五)按照程序向许可机关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施执行、教材使用、学员原始报名、结业名册情况;
(六)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增加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管理、财务状况、办学场所协议、各项制度完善等)及学校发展规(计)划;
(七)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部门法人登记情况;
(八)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九)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审核备案后刊登发布招生广告和信息情况;
(十)职业培训机构执行《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十一)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信誉、培训对象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
二、年检程序
(一)职业培训机构自查。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评估标准(附件2),确定等次;
(二)职业培训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年检报告;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附件2);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附件3);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4 :此表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
6.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采集表(附件5);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所属的办学机构提供编办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检工作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勘察实操现场、审核各类教学管理档案资料、召开审评会等形式进行年检评估。
(四)对培训机构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开展培训且不主动报告的,要进行整改;两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取消办学资格,注销《办学许可证》。
(五)年检结束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结果向社会公示通报并上报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30日。
(一)自查阶段: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15日;
(二)提交材料: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8日;
(三)检查验收: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10日;
(四)公示通报:2019年3月11日—3月25日。
四、工作要求
(一)县人社局此次年检工作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的换证和民办学校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对所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评合格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的注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对于职业工种的师资、实操场地不达标的要坚决取消该职业工种的培训资质,对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不得许可开展培训工作,并严禁在办学许可证书予以登记。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姑息不作为的,一经发现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培训机构要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教师专业水平、服务意识、培训质量和学员的就业率进行自查;要规范办学,在学校显要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的工商执照、事业单位办学机构的编办核发的登记证书,公布许可部门的监督电话。凡政府补贴培训或部门培训项目,学员基本信息资料管理、学员身份审核等基础资料要整理归档。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属培训机构组织年检工
作情况将于2019年3月25日前报石嘴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
联系人:耿圆 谭瑞丰
联系电话:0952—3816668
附件:1.宁夏石嘴山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登记表
2.石嘴山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评估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
4.石嘴山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
5.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信息统计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