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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关于安置2020年自治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平人社发﹝2020﹞65号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根据《关于下达2020年全区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就创发﹝2020﹞9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县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的落实,解决好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确定狄佳琪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到以下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用人单位及公益性人员分配
人大办(1人):狄佳琪
政 协(1人):余红艳
武装部(1人):董学锋
法 院(1人):王春梅
检察院(3人):强小艳 王 燕 申明杰
统战部(1人):施彩丽
党 校(1人):李春英
档案局(4人):赵 娜 马海琴 白秀梅 马庄宁
司法局(1人):王 静
网信办(1人):哈 婷
公安局(2人):周淑萍 韩志红
教体局(4人):董 芳 李秋菊 刘风娟 陈利霞
交通局(2人):孙春艳 李会琴
农业农村局(1人):周 静
文广局(1人):丁巧凤
科技局(1人):韩秋燕
审批局(2人):林穆琦 桑 婷
民政局(11人):吴爱艳 徐爱华 马惠珍 张兰芳 郭会仙
刘志霞 解小美 韩庆荣 王万河
韩韶东 田 苗
水务局(2人):毛金香 高爱霞
气象局(1人):马建军
供销社(3人):吴新萍 韩庆荣 徐学兵
政务中心(6人):马 静 张 楠 徐柏慧 叶荣波 刘 颖 井会娟
统计调查队(10人):马 宁 王金芳 张 莉 余燕丽
王雪艳 常 燕 杨 丽 马 霞
姜翠萍 陈翠红
扶贫办(2人):马 芳 马凤娇
交警队(2人):王 娟 王金枝
城管大队(1人):姚秀荣
城关派出所(2人):马 蕊 吕金莲
文化馆(3人):赵建华 安静娟 李艳芳
图书馆(4人):宋 华 王淑霞 余慧萍 胡翠红
物业办(1人):李 洋
文管所(9人):朱 静 马 迁 何学娟 余 婷 高 燕 苏学萍 刘玉玲 屈建民 呼学峰
农技推广中心(1人):马会燕
县融媒体中心(2人):常学风 杨秀娥
动物卫生监督所(1人):杜 云
市场监管局陶乐分所(1人):王海涛
卫生监督所(1人):肖 菊
残 联(7人):马 云 李占元 马艳瑞 赵佳瑜 马秀芳 毛 宁 常元芳
妇 联(1人):周佳慧
城关镇政府(3人):叶荣宁 王宁生 姚朋云
崇岗镇政府(1人):李爱华
通伏乡政府(2人):郝秀萍 陈兵霞
高庄乡政府(2人):马学保 马秀珍
宝丰镇政府(2人):刘福利 吴 磊
灵沙乡政府(1人):杨小平
头闸镇政府(2人):郭 倩 祁锦绣
姚伏镇政府(3人):何 杰 姜君云 杜来宁
高仁乡政府(1人):王晓瑞
黄渠桥镇政府(2人):蔡佳莉 周海梅
红崖子乡政府(4人):李生国 郝晶晶 徐 菲 李梦洁
城关镇民生服务中心(3人):全 佳 刘 娟 马红英
太西社区(1人):马克忠
新世纪社区(2人):蒋 丽 任立燕
唐徕社区(2人):王玉民 黄 蓉
古城社区(1人):施丽娟
新利社区(2人):闫学智 李小霞
东苑社区(2人):窦 莹 焦艳玲
阳光社区(2人):陈永芳 朱月芹
和平社区(2人):孙 欢 刘 媛
玉皇阁社区(2人):陈瑞娟 王艳云
明珠社区(3人):张志文 李 燕 张 培
铁东社区(2人):郭红娟 王晨晨
星海社区(1人):杨惠芹
饮马湖社区(2人):王 瑞 罗玉霞
北苑社区(2人):刘淑红 王淑芳
陶乐东街社区(3人):王 俊 徐向虎 郝俊斌
陶乐西街社区(1人):党桂芳
高庄卫生院(1人):吴学华
平罗中学(1人):杨东霞
二中(4人):孟巧霞 余艳玲 刘云芳 王学燕
三中(2人):刘 红 藿 香
四中(5人):王翠琴 梁金惠 吴金花 胡鹏英 李春香
五中(3人):李惠娣 张海燕 马维林
六中(3人):许东芳 白春燕 马艳萍
七中(4人):李 娟 刘瑞芳 陈新芳 何会霞
一小(1人):张琳琴
二小(2人):王红玲 吴艳红
三小(2人):何晓婷 徐荣香
六小(1人):闫 江
七小(1人):孙淑珍
八小(2人):莫冬梅 沈兆萍
平罗一幼(2人):陈 月 马学琴
大学生孵化园(1人):张 妍
二、工资和社会补贴标准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月工资标准为1560元(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由县就创局代扣代缴。县人社局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上述工资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承担,兑现三年。其工资由县就创局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当月出勤证明,于次月5日前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卡,社会保险由县就创局直接代扣代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费标准提高,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个人部分自工资中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能力和岗位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管理教育
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到岗工作。各用人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严禁公益性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顶岗。对长期脱岗、顶岗人员,经查证核实后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纪委监委。对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县就创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停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人员,其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四、相关要求
1.用人单位根据分配人员自身情况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负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实行“先请假后休假”原则。请假人员需提交请假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超过3天,需向县就创局提交《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备案,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经领导签字后报县就创局备案。病假超过5天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对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及时通知县就创局,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请假事宜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及《关于印发<平罗县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平人社发﹝2019﹞144号)执行。
2.用人单位每月18—25日之间及时向县就创局就业办公室书面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逾期或不报送考勤的扣除当月工资,县就创局不予补发,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两个月不报送考勤的人员取消其公益性岗位资格,用人单位取消安置公益性岗位指标资格。
3.公益性岗位根据属地管理要求,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相关规定、工作业绩等组织实施考核。对于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
4.公益性岗位人员离岗必须提前30天向县就创局提交辞职申请,30天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报送县就创局备案。除因病等特殊情况外,不提前报送辞职申请者,其责任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若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自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备案上报县就创局。
附件: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销假备案表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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