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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关于转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17〕159号
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石市场监管〔2017〕10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监管所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于6月12日前将辖区内执业药师虚挂、兼职整治工作总结、情况统计报表纸质版(加盖印章)上报至药械科。
附件: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附件:
石市场监管〔2017〕10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执业药师在药品流通领域虚挂、兼职现象,规范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行用药指导的职业行为,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关于集中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知》(宁食药监〔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执业药师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的主要承担者,通过集中整治,彻底清理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提升执业药师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保障药品经营质量安全,提升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 自查自纠阶段(通告日至5月1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对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整治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的通告》(2017第1号)(以下简称《通告》)文件,对存在执业药师虚挂、兼职现象以及履职不到位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5月1日前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监督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1日)。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通告》要求,在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采取核查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电函核实或要求其提供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在职证明(须加盖单位原印章,涉及乡镇卫生院的须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等方式方法,集中力量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涉嫌执业药师虚挂问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
一经查实,按照《通告》要求,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通告》内容,加大对查处执业药师虚挂兼职违规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形成从严查处的高压态势。
1.将违规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2.对违规企业一律按照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00402项论处,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行为的通知》有关规定和程序,收回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发现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违规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再次发现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以及履职不到位现象的,将依据《药品管理法》(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4.违规企业和虚挂兼职执业药师,一经查实,其名单将在自治区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曝光。
5.虚挂兼职的执业药师,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将其虚挂兼职情况通报其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通报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零售药店中虚挂兼职执业药师情况,应同时通报当地人社部门,建议撤销其医保定点资格。
(三)督查督办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市局将组织督查督办组,对各县、区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规范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
6月15日前,各县、分局将辖区执业药师虚挂、兼职整治工作总结、相关报表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市局药品安全监管科。市局汇总各单位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局,由自治区局统一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开曝光。通过专项整治,完善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履职的监管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分局要认真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发展药品连锁经营的实施意见》(宁食药监﹝201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2015﹞2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药品批发企业(含直属门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严格执行配送总部具有两名执业药师的基础上,下属每5家零售门店应另配备1名执业药师开展执业药师巡回驻店,以及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切实加强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药师从业行为。
(二)各县、分局在开展整治和规范的同时,要把整治工作与企业年度信用评定工作结合起来,将执业药师虚挂兼职作为违反药品GSP行为,列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并抄送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大对违规企业的信用度联合惩治力度。今后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执业药师的核查,凡是怀疑存在虚挂兼职现象的,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存在虚挂兼职的,必须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处理。对审批把关不严或监督检查不力,造成虚挂兼职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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