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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平市场监管发〔2018〕159号
各科、室、队、所:
去年以来,我局集中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的监管,着力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监管,杜绝因不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宁食药监发〔2018〕4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对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开展摸底调查,分别摸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添加剂批发单位、批发兼零售单位、零售单位)及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的具体数量,以乡(镇)为单位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基本信息表,逐户登记其名称、地址、添加剂品种、数量、负责人等基本信息。同时,深入排查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严格监督检查。一是加强生产环节监管。指导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分类别、分品种建立出厂、进货、销售目录和记录。督促企业严把食品添加剂进货关,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制度,严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和工艺组织生产、检验和标识标注。二是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在食品添加剂销售环节(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添加剂批发零售单位)实行“食品添加剂购买人实名登记管理制度”,销售者要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及用途等信息,未凭有效身份证件购买食品添加剂的,一律不予进行销售。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指导购买人正确使用和管理食品添加剂,严禁无包装、无标识或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确保来源正规、去向明确、问题可查。三是加强使用环节监管。督促食品添加剂使用者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有效期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认真执行食品添加剂“四专一准确”(专人采购、专库储存、专人使用、专账记录、准确计量)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强化监督检测。食品科要结合各级抽检监测计划,加大对食品添加剂尤其是食用明胶、复配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等食品添加剂以及生鲜牛奶、油条、枸杞、自制饮料等食品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查明原因,迅速进行后处理;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相关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依法召回或追回可疑产品,分析问题原因,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化解食品安全风险。
四、严肃案件查处。各市场监管所要本着依法、及时、从严、从重的原则,加大对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法线索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追查食品添加剂生产源头和销售流向,追根溯源,端窝挖点,彻底斩断问题源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有力震慑打击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
五、注重社会共治。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食品添加剂使用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处理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收集问题线索,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项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持续到7月底结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8月上旬重点针对食品添加剂购买人实名登记制和“四专一准确”落实情况对我县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请各所汇总辖区内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于7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及附表1、2报送食品科。
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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