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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罗县卫生局文件
平卫发〔2013〕177号
转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县人社局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平人社发[2013]99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
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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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尹学仁
平 罗 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平人社发〔2013〕99号
关于印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
附件: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更好地发挥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以就业困难群体和末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安置重点的原则;
(二)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为主的原则;
(三)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
(四)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及安置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及相关事务等管理服务工作。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农村基层从事农业、扶贫开发等公共服务工作。如村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防疫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从事医疗、卫生、保健、防疫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如乡镇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镇卫生院护理服务、乡镇(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镇(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镇(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服务。如文化服务、文化室管理、文化宣传、科技服务、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为居民提供从事普法宣传、民事调解等服务工作。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资助的为居民提供社会工作助理、托老、养老、托幼、助残等服务工作。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政府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公共事务管理等辅助性管理工作。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类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等工作。如道路维护、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公益性岗位。主要是其他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人员:
(一)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四)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五)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六)城乡困难家庭中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七)持有《残疾人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八)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九)劳务移民到平罗城镇落户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
(一)用人单位申请。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向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提交书面申请;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部门初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初审,并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满负荷工作”的原则,为其核定岗位数量,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各单位将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上报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汇总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四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六条 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区级2年、县级3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每月25日前,由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报送其当月考勤表,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两年或三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
第五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依据用人单位每月报送的考勤表为依据按月申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代发。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或县财政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补贴不包括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保险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及安置就业人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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