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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
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平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7月28日
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
及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宁夏户籍且在辖区内居住,经专业机构评估为三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护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委会核实确定。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派出所;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村(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派出所报告,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
居住地乡镇(街道)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三个月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确认。
(一)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村(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是否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三)村(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残联专干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专干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请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请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看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领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由监护人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交乡镇(街道)工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
(二)领取条件。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乡镇(街道)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补贴金额为1200元(平均每月100元)。
(四)资金来源。看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市)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将各县(市、区)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责任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宁夏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职能力。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乡镇(街道)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第七条 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
第八条 停发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应当停发看护管理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
第九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宁夏区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委会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
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委会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患者监护责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护不到位,导致发生已登记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其部门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在本系统内对基层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卫生人员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卫生人员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并发放《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公安部门: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乡镇(街道)工作主管部门;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办法中村(居)委会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委会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工作;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情况,将看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
残联部门: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与患者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上报年度补贴预算: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指导本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在所在村(社区)宣讲本办法;与村(社区)民警、卫生人员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受乡镇(街道)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二条 附 则
本办法由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残联根据部门工作职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市 县(区、市) 监护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2016年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制
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联系方式:
村(居)委会负责人: 联系方式:
村(社区)卫生人员: 联系方式:
社区民警: 联系方式:
残联专干: 联系方式:
民政专干: 联系方式:
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日常记录表
监护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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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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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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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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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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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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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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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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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 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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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档案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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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情况(由监护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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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药情况 |
精神情况 |
是否发生危险行为 |
是否住院治疗 |
是否入住福利机构 |
是否参与康复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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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服药情况:规律、间断、不服药;
2.精神状态: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
3.福利机构:自治区民康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
4.危险行为:(1)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2)危害公共安全行为;(3)抢夺、损毁公私财务行为;(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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