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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初审报告
平自然资预审字〔2019〕13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受理了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202-54-01-003775)的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申请,并对该项目用地及选址进行了初审,现将初步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省道网布局规划(2015年—203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5〕45号)支持建设。项目建设对加强太西煤的运输,促进石嘴山市资源开发,加快石嘴山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项目用地涉及平罗县崇岗镇。
二、项目用地选址及符合规划情况
〔项目用地现状分类〕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建设项目拟用地规模14.8532公顷,拟占用农用地0.0229公顷,全部为农村道路;拟占用建设用地13.0232公顷(公路用地12.9031公顷,村庄0.1201公顷);拟占用未利用地1.8071公顷(裸地0.9442公顷,其他草地0.8629公顷)。按土地权属分,全部为国有土地。
〔项目用地选址情况〕本项目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的范围外,属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辖的保护区外围国有林地。项目起点位于汝西路汝箕沟口西北侧约150m处,顺接原旧路桩号,终点止于X208线白芨沟长征1号桥桥头,路线全长34.3km。受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限制,本项目仍按现有旧路技术标准修建,道路沿原旧路布设,路基宽度仍维持旧路宽度8.5m。依据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省道303线汝箕沟口至白芨沟段公路与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复函》宁贺管函〔2018〕80号和石嘴山市生态保护局出具的审批意见石环表〔2019〕26号;项目在选址范围内建设对公共安全及周边群众利益无重大影响。
〔项目用地符合规划情形〕该项目已列入《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项目建设总规模为14.8532公顷,将现状和规划叠加后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1.8300公顷不符合《平罗县崇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在平罗县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表中以“省道303线西大滩至古拉本段”预留建设用地总规模3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公顷),该项目视为符合《平罗县崇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选址符合平罗县城乡规划。
〔项目用地占用林地情形〕该项目占用13.3581公顷林地,项目建设需征用林地,必须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未办理使用林地同意书前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该项目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耕地,不需要补划和补充。
三、项目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项目用地功能分区〕该项目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4.8532公顷,其中各功能分区面积分别为,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路线全长34.3km,由两部分组成,因本项目处于大武口区和平罗县的行政界线处,整段公路均处于两个县区,各功能分区均无法具体分配到各县区,按照整路进行功能区划分,不按照县区划分功能区。其中,汝箕沟口至羊刺沟口段长20.27km,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40km/h,路基宽度8.5m,羊刺沟口至白芨沟段长14.03km,采用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为30km/h,路基宽度8.5m。
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项目用地为山岭重丘区,属于Ⅲ类地形。各功能分区有路基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和桥梁工程,其中,路基工程分为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二级公路长20.27km,指标为3.2688 hm2 /km,定额为66.2586 hm2 ,拟占地面积为25.6418 hm2,符合用地标准;三级公路长14.03km,指标为2.6326 hm2 /km,定额为36.9354 hm2 ,拟占地面积为13.6426 hm2,符合用地标准;交叉工程-分离式立体交叉4座,指标为1.4800 hm2 /座,定额为5.9200 hm2 ,拟占地面积为5.9200 hm2,符合用地标准;隧道工程-短隧道1处,指标0.4100 hm2 /座,定额为0.4100 hm2 ,拟占地面积为0.4100 hm2,符合用地标准;桥梁工程17座,桥梁总指标为0.7991 hm2,拟占地总面积为0.7991 hm2,符合用地标准。
〔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形〕该项目申请用地总面积和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均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四、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
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将征地补偿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五、小结
综上所述,我局拟同意该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报上,请予审查。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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