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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林发(2018)85号关于印发《平罗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等天保工程相关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站室:
为加强我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天然林保护工作,现将《平罗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等天然林保护工程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平罗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2.平罗县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3.平罗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4.平罗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平罗县林业局
2018年4月12日
平罗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平罗县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确保生态安全,使其能够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与乡镇签订林木管护聘用合同及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其职责,常年从事林木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负责护林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工作,乡镇林业站、各场具体负责平时的使用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护林员的配备数量以乡镇为单位,按照行政村的数量及管护面积进行分配。
第二章 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五条 选拔聘用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原则,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敢于和各种毁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
(二)年龄为25—55周岁,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三)在村、队不得兼任任何工作职务。
第六条 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和乡镇林业站推荐的方式,经乡镇审核批准后,方可录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第三章 护林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热爱林业工作,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八条 在管护责任区内经常性开展管护巡护工作,认真做好管护工作记录,能够预防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事件发生。
第九条 对责任区内的毁坏林木、偷盗伐林木、乱砍滥伐、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制止、汇报。
第十条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控制林区周围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向乡镇林业站、场汇报日常管护情况,协助、配合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进入林区的外来闲杂人员进行询问,预防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在乡镇林业站、场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积极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乡镇林业站、场要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和管理,制订公约,划定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好平时的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加强对护林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让护林员熟悉并基本掌握林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各乡镇林业站、场要对护林员的出勤、管护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认真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 县林业局对乡镇林业站、场林木管护及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综合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护林制度建设、护林责任落实、护林员队伍建设(出勤、巡护记录等)、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火灾发生情况、乱砍滥伐等),考核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林木管护员工资的依据。
第十八条 护林员在出勤巡护工作期间,要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无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不得饮酒;否则,造成自身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全部由本人负责,县林业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护林员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护林员生活补贴先由县财政拨付到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统一核定,每年一次性发放到乡镇,由乡镇向护林员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按照核定的各乡镇、场护林员数量和考核结果下发护林员工资,原则上每人每月1000元,分为基础工资和奖励工资,基础工资800元,奖励工资200元。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县林业局给予奖励
(一)辖区内连续三年无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无火灾火警发生的。
(二)为侦破重大林业案件提供关键依据的。
(三)连续三年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第二十二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林业局建议乡镇解除其聘用合同,扣发工资或者罚款,情节严重者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一)辖区内发生重大森林案件及毁坏林木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辖区内发生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未及时报告或发现火情不及时报告、组织人员扑救而酿成重大火灾的;
(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
(四)护林员本人参与毁林林木、乱砍滥伐、滥捕乱猎野生动物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4日起执行。
平罗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天字[2006]96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科学技术案卷构成格式一般要求》、《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档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规范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保工程档案是建设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本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 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档案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验收我县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天保工程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天保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 天保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并及时完整地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者占为己有。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 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涉及、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 形成和整理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者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 凡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当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凡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互见号。
第四章 分类与整理
第十三条 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各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分类整理,统一编号。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 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按年度归档,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六)电子档案:以上档案在归档同时,按照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归档内容
(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绩效考评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村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森林抚育、后备资源培育: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复的作业涉及,采伐证,施工合同、协议、责任书、招投标材料,检查验收资料,安置职工就业情况,年度统计表等。
(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
(七)社会保障和政社性人员: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办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等。
(八)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交付情况,管护合同、责任书、管护记录及检查验收报告等。
(九)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及相关材料;公益林建设、后备资源培育、森林抚育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补偿兑现支出凭证等。
(十)其他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改革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和工程效益检测的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 保管期限
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机构设置与调整、企业改革与改制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监测评估材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等。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凭证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 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积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使档案材料实现网终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下级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年度核查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年度工程实施的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 对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财(农)发[2011]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
第五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六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八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九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第十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
第四章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10]50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宁财农[2011]5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以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十八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政府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省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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