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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官网公示
平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一、主体名称
(一)单位名称:平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依据
权责清单网址:https://www.pingluo.gov.cn/
三、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二)行政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三)行政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四)行政强制类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五)行政确认类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35号)《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6〕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贸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民委发〔2018〕14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令第2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4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1年修正)
四、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单位执法人员
(见附件)
平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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