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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于印发《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平河长办发〔2017〕7号
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按照《平罗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平党办发〔2017〕56号)部署要求,为了顺利完成2017年河长制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区、市党委、政府河长制工作要求,结合平罗县工作实际,制定全面推进河长制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一、年度总体目标任务
按照“党政主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全覆盖的河长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推进河长制工作制度;理清河湖名录,建立河湖责任清单;共管共治的河湖管护治理工作步入轨道。初步形成组织健全、目标明确、责任共担、协调有力、成效突出的水生态保护和治理工作机制。
二、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组织体系
(一)建立县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县级建立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总河长,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县级重点河湖河长,部门联合共管共治的河长制组织体系。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水务局、县委办、政府办
(二)建立健全乡镇、村河长制组织体系。乡镇、村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乡镇党委书记担任本级总河长,乡镇长担任副总河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区域河湖河长,村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两委班子成员担任区域河段长。乡级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水利站,并明确各级河长、河段长、办公室职责。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组建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乡镇
(三)组建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水务局、环保局、发改科技局、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抽调1名干部组成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启用印章,对外挂牌办公。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水务局、环保局、发改科技局、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城管局
(四)制定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县级《方案》于2017年6月30日前印发实施;乡镇级《方案》于2017年8月20日前印发实施,并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水务局、各乡镇
(五)建立完善河长制工作制度。结合河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探索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河长制考核管理办法、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等四项基本制度。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政研室、河长制办公室
三、强化河长制基础工作
(一)理清河湖名录。对县乡两级重点河湖组织开展现状调查,确定县、乡两级重点河湖名录,并按照一湖一档、一河一档的原则,建立河湖基础档案。确保重点河湖管理全覆盖。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水务局、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
(二)制定一湖一策,编制河长制工作手册。各责任单位重点围绕河长制六大任务,抽调专门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公司对列入县级22条重点河湖进行现状调查评估,找准河湖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提出治理中长期规划保护措施,形成一湖一策。环保局负责河湖水污染防治;林业城管局负责河湖生态建设;国土局负责河湖岸线的划定保护;水务局负责河湖水资源管理和沟道治理。各单位于9月30日前将各自承担一湖一策资料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各乡镇、各责任单位负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乡镇负责本级河湖工作手册的制定。
责任单位:环保局、林业城管局、国土局、水务局、各乡镇
(三)全面完成公示、警示标志牌制作安装工作。县级重点河湖沿线重点路口要设立该河湖各级责任河长、责任部门、河湖基本情况、河长工作职责、监督电话等综合公示牌。同时根据河湖存在的问题,综合乱占、乱采、乱倒、乱排、乱建等侵害河湖非法行为,沿岸线设置相关永久性警示标牌。乡村级河湖由各乡镇负责制作安装。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10日前进行检查验收。
责任单位:水务局、各乡镇
(四)建立河长制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落实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资金和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县财政要将河湖巡查保洁、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岸线维护维修养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建立河长制综合信息平台。争取自治区水利厅信息化资金支持,整合国土、环保、水务、住建、林业涉水数据建立河长制工作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河长制工作信息化。2017年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工信局、住建局、林业城管局、各乡镇配合
(六)加强河长制宣传工作。县级重点河湖、县乡两级河长要在电视台进行公布,接受监督。电视台开设河长制工作专栏,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电视专栏加大和装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赢得社会的支持。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广局、河长制办公室
四、落实重点目标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环境能力评价,实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保障重点河湖生态补水。积极落实区、市水资源双控行动、水资源确权、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责任单位:水务局牵头,各乡镇、各责任部门配合
(二)落实河湖日常巡查监管工作机制。县级重点河湖,各流经相关责任部门、乡镇协商建立巡查责任共担机制,将日常巡查责任分段落实到各村委会及具体巡护工作人员,制定定期巡查、信息报告等巡查工作制度,建立巡查人员补贴机制,确保河湖巡查工作落到实处。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乡镇、县级河湖责任部门
(三)建立河道长效保洁工作机制。各乡镇对流经本区域范围内的县级河湖,按照分段治理和责任共担的原则,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将河道保洁及河道疏浚明确到具体村委会、具体人员,并建立长效河湖保洁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水务局、各乡镇、县级河湖责任部门
(四)主干沟道的治理。水务、农发等部门要结合盐碱地改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开展三、四、五排,五一、五二、五三等重点支沟的治理工作。2017年年底前三、四、五排边坡砌护整治完成90%,重点支沟砌护整治率达到80%。
责任单位:水务局、农发办
(五)开展重点河湖水体治理。研究制定水质不达标重点河湖达标治理方案,提出治理目标、时限和措施。重点突出三、四、五排等重点沟道的水体治理和防治。2017年年底前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水处理厂、三排截流净化工程全面建成投用;全面关闭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湿地、排水沟工业企业直开口,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全面消除或预防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工信局、德渊集团、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配合
(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及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完成制定大水沟水源地及农村集中水源地保护方案,积极编制项目争取资金实施。
责任单位:环保局、水务局、德渊集团
(七)启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登记。结合我县河湖实际,2017年年底前完成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划界登记工作方案的编制,并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国土局牵头,水务局、各乡镇配合
(八)加强河湖岸线生态规划建设。将河湖岸线生态建设纳入生态林业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年度实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县乡两级重点河湖岸线生态建设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
责任单位:林业城管局牵头,农牧局、水务局、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各乡镇配合
(九)配套实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年底前完成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企业入处率达95%。
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工信局、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配合
(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2017年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到81%;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所有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都要达到一级A标准;同时要对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开展评估,并建立长效运行、维护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环保局牵头,德渊集团、各乡镇配合
(十一)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对全县划定的水源地、重点河湖湿地面源污染开展全方位的排查工作,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提出关闭或搬迁措施;年内组织对农村面源污染开展评估,制定面源污染防治治理规划和治理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农牧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各乡镇配合
(十二)定期开展重点河湖水质监测和跨县区河湖水质监测断面交接。对黄河、三排、四排、五排、三二支沟等重点河湖要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向各级河长通报情况;协调做好跨县区河湖断面水质监测交接工作。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乡镇
五、加强河湖监管执法
(一)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公安、环保、国土、林业城管、住建、水利等部门开展河湖保护综合执法,不断完善联合执法体系,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各责任部门配合
(二)开展行政执法培训。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完成县、乡行政执法年度培训。
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办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年底前对非法挤占、设障、捕捞、采砂、围垦、养殖等侵害河湖活动,进行彻底清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河长制各责任单位
六、切实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本行业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对各责任河湖管护治理负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过问、亲自督导、亲自协调,解决河湖管护治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落实。县河长制办公室要会同县委、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级河长、各乡镇、各责任部门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乡镇、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要求,既要各履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共管共治工作合力。
(四)强化责任追究。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河长制工作领域的执纪监督,严肃问责不作为、慢作为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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