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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摘要
目录
一、就业创业政策
①公益性岗位招募政策
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政策
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④失业保险金发放政策
⑤失业补助金发放政策
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⑦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
⑧大学生就业实习(见习)政策
⑨铁杆庄稼保政策
二、社会保险政策
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③企业退休政策
三、人事人才政策
①人事调动政策
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
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晋级政策
④工人晋升技术等级政策
⑤丧葬、抚恤费政策
四、劳动权益保障维权
①工伤认定政策................41
②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政策..42
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政策.45
就业创业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招募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类型包括:
①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②城镇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界定:男50—60周岁,女40—50周岁);
③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人员;
④夫妻双方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⑤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员;
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⑦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⑧复员退伍军人、军人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⑩戒毒康复、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等特殊群体中困难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
①申请人需先到所在社区、乡镇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②认定成功并通过公示期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向属地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③由属地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审核,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上报县就创局进行终审。县就创局对最终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安置。
2.符合申请乡村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须持身份证明及户口本向居住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一级上报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进行二次审核,审核后上报县就创局进行终审、安置。
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应发生活补贴1840元/月,实发生活补贴:1501.18元/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合计:790.96元/月,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部分338.82元/月(以每年社保缴费基数为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1367.08元/月,上岗后为其统一购买不高于 50 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公益性岗位申请咨询电话:0952-3816686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条件
1.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指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指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队配偶;
6.复员退伍军人:指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7.失地农民:指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指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指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12.低保家庭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在就业创业服务局四号窗口、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就业创业证》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社区填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进行申请,并提交所要认定就业困难类型的资料。
3.社区进行初步审核,签字盖章后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进行终审。
4.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终审完毕后将结果名单返回至社区进行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咨询电话:0952-3816686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一)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补贴标准:统一以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62054元的60%为基数,按原计算方式给与定额补助,即养老保险3724元,医疗保险1862元。执行日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办理流程
1.居民在社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成功后居民在就创局四号窗口、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
(前两步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完成。)
3.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到所居住的乡镇、社区领取申报表,并严格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将所需资料交户口所在或居住的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核实相关情况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
4.各乡镇、社区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材料送至就创局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在复核工作结束后,将材料退回至所报乡镇、社区,由乡镇、社区收到之日起两日内交还本人,待全部审核结束后,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在各乡镇和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咨询电话:0952-3816686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
(一)办理程序:
1.自解除劳动合同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现场或网上进行申报;
2.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经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进行审核;
3.符合领取条件的,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月数及发放金额。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按月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发放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据宁政规发〔2020﹞4 号)要求: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月标准1840*90%=165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办理咨询电话:0952-3816689
五、失业补助金发放
(一)办理流程:
1.自解除劳动合同后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现场或网上进行申报;
2.经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进行审核;
3.符合领取条件的,核定失业补助金发放月数及发放金额。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将按月足额发放失业补助金。
(二)补贴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含)以上不满一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月标准1656*80%=1324.8元);
2.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月标准1656*50%=828元)。
失业补助金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952-3816689
六、创业担保贷款
(一)享受补贴条件:在我县内的创业者,符合以下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均可在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个体工商户:
①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②工商及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
③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小微企业:
①无不良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②宁财(金)发〔2020〕313号,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办理流程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到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2楼2号窗口领取贷款申请表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
2.填写贷款申请表,准备所需资料;
3.符合条件的贷款户,经办银行和担保中心入户调查;
4.调查结束后银行整理好资料送担保中心进行审贷会审核、审批;
5.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资料退银行或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6.做反担保手续;
7.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8.银行办理完放贷手续并资料返回贷款担保中心;
(三)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额度为30万元),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年期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经营正常,带动就业明显的小微企业,可给予第二次创业贷款支持,但最多不超过3次。
3.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952-3816682
七、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本地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2.具有我区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方式,先行自付培训费用,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办理流程:
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工在职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在社保参保地领取;
2.申领人申请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就业创业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三)补贴标准
1.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分别每人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
2.直补个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每人给予1100元、1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补贴;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个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咨询电话:0952-3816685
八、青年就业见习
(一)办理条件:见习对象为具有宁夏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及具有宁夏户籍年满16-24岁失业青年。身体健康条件应符合见习岗位要求,并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二)申报材料:参加就业见习报名的人员需携带本人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一张二寸照片办理《就业创业证》。
(三)办理流程:每月的15号之前到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二楼3号窗口(县行政中心B厅二楼)报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宁夏青年见习报名表》,由平罗县就业创业服务局派发《报到证》派遣到就业见习单位报到,无故超过5天仍未办理报到手续的视为放弃。接收单位要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宁夏青年见习协议书》。
(四)补贴标准:见习待遇为生活补贴1840 元/月,上岗后为其购买50万元商业意外保险;对于见习期满6个月以上,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实际缴费的2/3给与社会保险补贴。
青年就业见习咨询电话:0952-3816686
九、铁杆庄稼保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我县农村户籍,男性16-65周岁,女性16-55周岁的外出务工人 参保费用50元,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贴35元。如发生意外,死亡赔偿26万元,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付。
(二)办理流程
1.个人扫码投保。申请人携带务工单位开具的三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证明或由各村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个人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账户和身份证复印件报各乡镇民生服务大厅,劳务专干审核汇总后按月上报县就创局人力资源办公室,经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铁杆庄稼保”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申请者个人银行卡。
2.村上集中投保和劳务中介组织投保。申请人携带三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工资证明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村部或劳务中介机构集中缴费,并由村队干部或劳务中介机构负责人审核补贴资质,按时上报各乡镇民生服务大厅,劳务专干审核汇总后按月上报县就创局人力资源办公室,县就创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铁杆庄稼保”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补贴给保险公司。
铁杆庄稼保政策咨询电话:0952-3816687
社会保险政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指南
(一)补缴人员条件
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以补缴单位在职期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补费资格的认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组成联合小组共同进行认定:
1.1995年以前经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有正式招工录用手续且档案记载真实、完整,不包括在外省区办理了正式招录手续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正式招录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最早补缴至1986年10月,固定工最早补缴至1992年7月。
2.1995年以后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首次参保时间晚于与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间的人员,依据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缴至1995年1月。
①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制发的确定劳动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效法律文书;
②与用人单位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仍在该单位工作,已经签订过劳动合同的,需由用人单位提出补费申请,并提供劳动合同、原始工资表等有效资料办理补缴;目前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需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再补签以前年度),并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原始工资表等有效资料;已离开用人单位的,必须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确定劳动关系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生效法律文书。
3.自2019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二)补缴费用计算标准
1.缴费基数: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间,统一按1995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核定,1996年1月以后按历年自治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2.缴费比例:按照历年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个人的缴费比例补缴。
3.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自补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高于补缴费本金的,滞纳金按本金数额收取。符合减免滞纳金范围和条件的,减免滞纳金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按自治区社保局《关于困难企业和困难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社保发〔2013〕 60号)执行。
(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二楼9—12号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897 0952-3816879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缴费条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平政发﹝2011﹞224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缴费标准: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163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的通知》(宁人社发﹝2020﹞54号)规定,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6个档次,参保居民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二楼6—8号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876 0952-3816894
三、企业退休政策
(一)办理事项及条件
1.正常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本人整个工作年限三分之一,如转岗到工人岗位(含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以其现岗位认定身份。
③女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身份在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相互转换的,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的职工参保缴费记录累计达3年以上,其参保身份按照职工认定。
④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病退
因病(非因公)负伤,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特殊工种退休
①对于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一定年限的职工,可以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础上,提前5年退休: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
②加强退休法规政策适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职工退休条件、工龄认定等政策规定。严禁随意扩大提前退休企业、人员范围。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范围限于国有企业(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原在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其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办理提前退休,但进入非国有企业后,不再执行特殊工种政策规定。特殊工种政策适用范围,需是在1995年以前经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招收录用的固定职工或劳动合同制职工。对特殊工种的认定,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部委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年限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明等形式认定。对于部分地区1995年以后仍然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劳动、计委、民政等部门)批准正式招收录用城镇合同制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也可将1995年以后正式招录的城镇合同工纳入宁人社发﹝2017﹞105号文件实施范围。
(二)企业退休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二楼9—12号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897 0952-3816879
人事人才政策
一、人事调动
(一)按照平党办发〔2017〕50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配:
1.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满五年(含试用期、特岗教师服务期)调往县外的;
2.新录用到乡镇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在乡镇工作不满五年的(含试用期),不得调入县直机关及其下属单位;
3.按照国家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期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新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未满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未达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
6.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未经用人单位和县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参加县外各类考调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干部调动补充规定:
1.申请调离本县的干部(原则上每年6月、11月份各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必须在本县服务期满5年,其中教师须满6年(特岗教师正式列编5年),新晋升职称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晋升后一年内不得调动;对当年提拔使用、晋升职称以及享受本县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政策的干部,还要符合相关规定;高层次人才调离各部门各单位须先向县人才办汇报,待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科级领导干部调出,须经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
2.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调出,须经县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后办理。
3.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须经县委、县政府分管组织、人事领导签字后办理。
咨询电话:人社局事业管理室0952-3816669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
(一)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受聘任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年满10年并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也可按原规定的年龄退休)。
(二)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
国发〔1978〕104号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2.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力的。
咨询电话:人社局事业管理室0952-3816669
三、工人技术等级晋升
宁人社函〔2020〕307号申报条件
(一)试用期满,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二)工作年限满10年,并在初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三)工作年限满20年,在中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四)工作年限满25年,在高级工(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
可申报技师考评。
(五)工作年限满30年,在技师(本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石人社函〔2020〕41 号岗位等级条件
机关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级和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用必须通过国家和自治区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其中: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职业(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
(六)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破格条件:
1.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各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和岗位数额限制,直接进行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
①“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②“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
③自治区技能大奖获得者;
④自治区技术能手获得者;
⑤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⑦获得国务院或自治区特殊津贴者。
2.工勤技能人员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并通过相应技术等级考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①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1年;
②在本等级聘用期间年度考核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者,参加岗位晋级或岗位聘用的竞聘上岗时,在本等级岗位工作年限可放宽2年。
咨询电话:人社局事业管理室0952-3816669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晋级
平人社发﹝2019﹞24号
(一)规范岗位设置与管理
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高中(高级、中级、
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5:5:2.5,其中全区示范性高中为3:5:2);初中(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5:3.5);小学幼儿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4);乡镇卫生院(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5:5:3.5);其他事业单位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4.5:4.5)。
(二)岗位的聘用
1.本着“按需设置、因事设岗,按岗位聘用”的原则,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不是本单位(行业)主系列或相关系列的,不得聘用。
2.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聘用时只能进入到上等级的最低档,不得跨档聘用。
3.政策性安置人员、调入人员需符合本单位聘用条件且有空岗。管理岗位聘用要有原职务或现岗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有与本单位(行业)主系列或相关系列一致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要有职业资格证书。
4.对在县(区、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因受到岗位职数限制,一直没有被聘用,且在职在岗并在退休前3年内年度考核获3次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退休前一个月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聘用到高一职务等级的最低档次。
5.对不到退休年龄从领导(管理)岗位提前退下来的聘用,原则上保持原岗位聘用工资不变。
6.事业单位岗位聘用采取动态管理。单位出现岗位职数空额时,用人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可随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岗位职数聘用,但一个聘期的聘用条件应保持一致。当岗位职数少于聘用人员时,需通过竞聘上岗和考核进行。对于达到一个聘期需要整体重新进行聘用的单位,其竞聘方案或办法须按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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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抚费核算文件
宁人劳发〔2000〕058号文件
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标准计发。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民发〔2011〕192号文件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在国家新政策未出台之前,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中“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规定执行。
宁人社发〔2014〕26号
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宁人社发〔2019〕69号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201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及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乘以对应职务(职级)的计发系数(见附件)后,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凡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口径一致的项目,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乘以对应职务(职级)的计发系数。
类型 | 职务 (等级) | 占比 | 类型 | 职务 (等级) | 占比 |
公 务 员 | 省部级 | 65%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1—2级 | 65% |
厅局级、县处级 | 60% | 3—6级 | 60% | ||
乡科级 | 55% | 7—9级 | 55% | ||
办事员级 | 50% | 10级 | 50% | ||
事业单位专技人员 | 1—7级 | 60% | 事业单位工人 | 技术工1—2级 | 55% |
8—12级 | 55% | 技术工 3—5级 | 50% | ||
13级 | 50% | 普工 | |||
机关工勤人员 | 高级技师、技师 | 55% | |||
高级工 及以下 | 50% |
基本养老金对应职务(职级)计发系数表
咨询电话:人社局事业管理室0952-3816670
劳动监察执法
一、工伤认定政策
(一)受理范围:平罗县行政区域内(按工商注册地)的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都可申请工伤认定。
(二)申请主体和申请时限: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大厅工伤认定窗口速报(传真:0952-6095549),并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认定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到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必须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③受伤害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表,或考勤表,或服务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医疗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病案病历(原件);
2.其他情况受伤害的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①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②因工外出受伤害的:要提供因公外出的证明文件;
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遭遇暴力伤害的:要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司法文书;
④因职业病受伤害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
(四)工伤认定申请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对外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一楼工伤认定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699 传真:0952-6095549
二、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登记、受理
1.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核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2.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或撤销立案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①举报投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②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③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④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⑤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⑥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或者未被举报、投诉的;
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案件处理
1.案件调查取证(5日内决定受理与立案)
2.协调处理
3.案件立案
4.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
5.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6.申辩或听证
7.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案件结案
1.送达结案归档
2.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工作日对外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一楼劳动监察窗口。
联系电话:0952-381669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
一、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争议仲裁法》第二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缴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仲裁委的处理范围。因此,对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本委不做处理,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主张。
四、劳动人事争议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者作为申请人: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仲裁申请书、申诉的企业信息、证据;
2.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的: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5.证据。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件,否则不能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更换委托代理人、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说明变更情况。
法定工作日对外受理,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楼五楼。
咨询电话:0952-381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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