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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安全保护告知书
各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作为基础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其状况深刻影响着企业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用人单位作为使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用人主体,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需要主动作为,承担法定义务。为指导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告知如下:
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经营娱乐场所等(相关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可登录平罗县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地址:http://www.pingluo.gov.cn/xxgk/zfxxgkml/wj/bmwj/202307/t20230717_4182574.html)。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招用的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保证实行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七、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九、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咨询服务电话:0952-3816691
地 址:县政务服务中心B厅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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