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罗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平财函〔2023〕70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采购人是采购活动中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可以在相关环节引入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提供专业化代理及咨询服务,但不得将管理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和专家。
(二)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政府采购各环节职责分工。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采购文件编制和质疑答复、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三)科学规范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市场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测算价格;采购需求要符合项目特点、实际需要和相关法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违规拆分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项目绩效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采购当事人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运用管理规定。通过对项目事前评估、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管理、结果应用等环节全面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管理,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优化政府采购资源配置。
二、清理政府采购不公平竞争行为
(一)坚决清理“三库”。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财办库〔2021〕14 号文的清理范围。县财政局将不定期核查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
(二)坚决消除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构建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消除各类采购隐性壁垒及倾斜照顾本地企业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327号)有关规定,各预算单位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活动,要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严格落实采购政策,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合理设置采购需求,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严格设置保证金。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设置并收取法定以外的任何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择优选取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3〕298号)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能力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一)简化证明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在已明确查询途径的前提下,不得要求供应商另外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推行“承诺信用制”,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强化预付款支付机制。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信用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启动或周转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分期(次)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支付供应商预付款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作为担保,但不允许以现金、转账等形式进行担保。落实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资金预付款制度,严格要求采购人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货物不低于30%(服务不低于10%)的预付款,并在收到发票之日起5日内付款。
(三)加快合同签订和备案进度。采购人应将合同签订法律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在制作采购文件前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性审查,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公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检查工作要求,建立合同签订和备案情况通报制度,督促采购人加快实施进度。
五、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加快资金流转。各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及时按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凡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财政部门将定期通报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对采购人延期付款的,由本级财政部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二)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二)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规模。采购人应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积极宣传、引导、配合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实施合同信用融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支付已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信用融资的款项时,应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核对采购资金支付信息,不得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不得自行与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另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支付账号,以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回款安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鼓励采购绿色产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工作,逐步试行采购绿色建材;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并给予评审加分等;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部署,完成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832平台”的预留任务。
(四)加大对创新产品支持力度。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信创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并在政府采购中给予“评审标准”支持。采购人在制定采购文件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及相关性,结合创新产品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评审规则、评分标准,对满足创新因素条件的投标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七、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赋予其的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
(二)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中小企业依据价格扣除相关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受理后依法查处。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牵头抓,各有关单位协同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全力开展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各预算单位应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采购项目执行各环节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三)完善责任追究,强化跟踪监督。县财政局将开展不定期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