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221021/2025-00053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6-16
责任部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发布日期:2025-06-17
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及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平政规发〔2025〕1号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6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责任单位

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落实<自治区消费需求促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规发〔20231

县商务局

2

关于批转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平罗县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0580

县卫健局

3

关于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优惠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7188

县卫健局

4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平政办发〔202131

工业园区管委会

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办规发〔20192

县司法局


附件2

  

县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责任单位

1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优质粮食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191

县发改局

2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政务公开信息网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183

政务公开办

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规发〔20191

政务公开办

4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用水权使用费收缴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32

县水务局

5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政规发〔20221号)

县水务局


附件3

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城镇供水节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5号)

1.原文中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由于工程需要确需打降水井的,需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凿井工程开工通知书》后,方可开工打井”删除。

2.将原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3.将原文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罗县人民政2006522发布的《平罗县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修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平罗县人民政2006522日发布的《平罗县城镇供水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试行)》的通知(平政规发〔2024〕2号)

1.将原文前言部分“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修改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六新六特六优”等重点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2.将原文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平罗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商引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企业或自然人投资者在平罗县注册成立或入股的企业),且省外股份占比不得低于30%,投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修改为“本政策适用于在平罗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经济社会发展

方向的自治区外和境外投资企业”。

3.将原文第九条“附则”第二点“本政策同一企业(项目)满足多项奖励条件可同时享受”修改为“同一招商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

4.将原文第三条“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供应土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挂牌出让合同执行,采取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同时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通水、通电、通路等“七通一平”配套保障”修改为“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按照挂牌出让合同执行,采取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不得超20年,同时为企业项目建设提供通水、通电、通路等“七通一平”配套保障”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3号)

将原文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鑫农贷”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规发〔2022〕4号)

将原文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平罗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方案》(平政办发〔202154号)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与《平罗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方案》(平政办发〔202154号)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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