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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验收
专职消防队验收
一、事项名称:专职消防队验收
二、事项性质:行政许可
三、办理形式:限期办理件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0条,法律。
五、办理条件: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4.第1、2、3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办理程序: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验收
1、政府专职消防队建成后,由建队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发出验收申请函。
2、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请函后,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1),对专职消防队进行实地验收。
3、验收后,公安消防机构将验收意见函复申请单位。
(二)单位专职消防队验收
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无需单独申请、受理和审查,专职消防队验收情况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载明。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许可费用:无。
九、数量限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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