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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7/2014-200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城关镇 成文日期: 2014年02月26日
标  题: 关于转发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 城政发[2014]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的通知

城政发[2014]7号

关于转发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市场:

现将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排查、宣传文件内容,并随时将所辖区域出现违反规定的信息送到城关镇综治中心。

附: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3日

关于严禁居民(办公)楼下销售烟花爆竹的

通 知

各乡镇、有关部门、烟花爆竹各经营网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2006年8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废止。根据 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消防法》关于“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以及自治区安监局下发了《关于立即清理居民(办公)楼下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局近期会同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对县城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检查,凡过去与居民楼、办公楼和商业网点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于20日前全部予以取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予以吊销,店内不得再销售烟花爆竹。违者,按照新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依法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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