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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石嘴山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安监管发[2016]10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石嘴山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安监发〔2016〕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4日
石 嘴 山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石安监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全市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全市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等煤气中毒事故教训,进一步巩固2010年至2012年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成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自治区安监局有关要求,市安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8月,在全市深入开展冶金企业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根据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据安全生产、冶金企业管理、工业煤气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照《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石安监发﹝2010﹞51号)要求,再次对全市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大治理,实现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取缔关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着力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重点内容
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不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只是简单以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转嫁给落外包或施工企业;
2.施工或检维修前不制定方案、不落实安全措施、不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就开始施工或作业;
3.不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
4.作业人员不经培训或未达到相关要求,就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场所作业;
5.不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场所;
6.特种作业不执行审批和作业票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不熟悉应急处置措施等。
三、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存在煤气中毒风险的冶金企业。
四、实施步骤
全市冶金企业煤气治理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具体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3月28日)。各县(区)安监局要全面核查、掌握涉及使用和产生煤气危害的冶金企业的数量、类型、生产规模、从业人数、接触煤气危害人数、重大危险源及生产停产状况等基本情况,填报《冶金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掌握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冶金企业煤气治理方案,于3月28日前报市安监局。(联系人:李建波;电话:2218449;电子邮箱:szsszwk@163.com)。
(二)企业自查阶段(3月29日-5月16日)。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规定的内容从即日起,认真开展自查,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同时要认真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3),于5月16日前报所在地县(区)安监局备案。
(三)执法检查阶段(5月17日-7月15日)。各县(区)安监局要在督促冶金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5)的内容逐项进行现场核查,覆盖率要达到100%。7月15日前要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6)一并报市安监局。
(四)督查检查阶段(7月15日-8月15日)。市安监局将对各县(区)冶金企业专项治理“回头看”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企业不低于20%,根据抽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冶金煤气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规定,认真开展煤气治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加强指导服务。各县(区)安监局要依托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帮助指导企业自查自改,督促指导企业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向前推进。市安监局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坚持合力推进。各县(区)安监局要把本次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与“打非治违”有机结合,采取明查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同时,要把开展专项治理与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六化”达标创建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四)严格依法办事。对未开展专项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要点
2、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4、冶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5、安全监管部门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检查表
6、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
(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三、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四、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附件2
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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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从业人数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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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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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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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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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 |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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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气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数 |
负责煤气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数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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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能(万吨) |
2015年产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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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
高炉(M3) |
转炉(吨) |
焦炉(M3) |
煤气柜(个) |
煤气发生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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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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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自查人 |
情况说明 |
|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
□是 □否 |
|||
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
□是 □否 |
|||
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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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
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
□是 □否 |
|||
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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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是 □否 |
|||
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
□是 □否 |
|||
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是 □否 |
|||
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
□是 □否 |
|||
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自评: |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冶金企业自查,并在自查后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自评(可另附页);
2.冶金企业需附表中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及台账;
3.有关自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4
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填表日期:
企业及产量 |
高炉 |
转炉 |
焦炉 |
煤气柜 |
煤气发生炉 |
从业人员数 |
专职安全人员总数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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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2015年实际产量(万吨)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规格 |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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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 |
(座) |
M3 |
(座) |
M3 |
(座) |
万立 |
(个) |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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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全监管部门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检查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检查日期: 受检企业名称: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 |
情况说明 |
|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
□是 □否 |
|||
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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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
□是 □否 |
|||
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
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
□是 □否 |
|||
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
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
□是 □否 |
|||
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
□是 □否 |
|||
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是 □否 |
|||
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
□是 □否 |
|||
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是 □否 |
|||
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
□是 □否 |
|||
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评价: |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查使用,并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可另附页);
2.安全监管部门将此表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一并建立台账。
3.有关检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6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企业 总数 |
检查企业数(家) |
治理达标企业数 |
整治达标率(%) |
执法检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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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或隐患(项) |
责令当场改正(项) |
责令限期改正(项) |
罚款(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家) |
提请关闭(家) |
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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